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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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
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从事纺织行业的企业、机构及个人。
第三条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从“安全生产第一、防
备为主、综合整治、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重视防备,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是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
管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负责:
(一)订立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对重点事故负责调查和处理。
(四)开展安全生产学问宣扬教育。
(五)对纺织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形进行定期报告。
第七条纺织行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承当安全生产的全部责任。
第八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九条纺织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
生产管理学问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制度;
(三)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和掌控措施;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重视以下方面:
(一)对工作场所、生产设施、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评估;
(二)组织实施职业健康检查;
(三)加强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四)加强不安全化学品管理;
(五)加强防雷、防火、防爆、防震等安全措施;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
(一)安全生产学问培训;
(二)特种设备、不安全化学品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培训;
(三)消防安全、不安全品运输等培训;
(四)职业卫生学问培训。
第十三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操作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本领。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应当以工作场所、生产设施、生产工艺、特种设备、不安全化学品等为重点。
第十六条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纺织行业企业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对发觉的安全隐患,适时要求企业整改或实行其他措施。
第六章处理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理,适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适时处理安全事故的报告,适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纺织行业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应当:
(一)立刻组织抢救和救治伤员;
(二)立刻封锁现场,保护现场和证据;
(三)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负责人处以罚款、拘留、吊销执照等惩罚。
第二十一条因违反本规定规定造成事故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