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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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正确地使用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更好地落实煤炭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平台”),是指覆盖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以及全省煤矿,用于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相关业务网上办理的信息系统平台。
全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以及全省煤矿对安全监管平台的管理、维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监管平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安全监管平台的规划、设计和全面管理,对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及省属煤炭企业的平台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对下级单位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平台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煤矿负责安全监管平台安全生产信息处理和上报。
第四条安全监管平台运行于山东省煤炭行业专网,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平台服务器运行环境和省局到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专网的建设和管理;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负责本区域内专网以及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工业视频和降雨量在线监测等区域联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各煤矿负责本单位网络及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平台采用VPN方式作为备用访问通道。
VPN系统及终端设备的管理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管平台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信息,各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不得拒报、迟报、错报、漏报。
所有录入信息需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信息录入人员应如实录入并对纸质资料建档保存。
信息录入人员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安全监管平台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信息,应按照隶属关系由其直接上级单位(指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下同)审核确认并逐级上报。
市、县属煤矿的安全生产信息分别上报到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的安全生产信息上报到省属煤炭企业,省生建煤矿上报到省监狱局。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按照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和要求审核确认所属煤矿上报的安全
生产信息。
第七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及其煤矿的调度机构负责督查、催办本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和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及处理,对本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和下级单位安全监管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安全监管平台应用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含调度、应急救援专业质量标准化)等方面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用户及权限管理
第九条安全监管平台按照管理层级设立系统管理员。
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平台使用人员和下级单位管理员的权限设置和管理。
各单位应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系统管理员,管理员的确定和变更需向上一级单位备案。
第十条各级管理员应按照本单位内部需要建立本单位平台使用账户并合理分配权限。
各使用账户应明确专人负责,权限设置应与本单位内部职能分工相一致。
管理员应建立本单位用户登记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做到专机专用、专人负责。
使用人员应具有中专(高中)或同等及以上学力,具备一定的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并掌握系统操作技能。
使用人员对个人帐户的安全负责,严禁
向他人泄露个人登录信息。
第十二条使用VPN终端设备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设备,严禁转借他人。
设备遗失或损坏时应携带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请到省煤炭工业局调度中心进行挂失或更换,所需设备费用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平台初始化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平台自2014年12月1日起上线运行。
上线运行后第1个月为平台初始化时间,平台初始化结束后系统进入正常使用阶段。
第十四条启动平台初始化后,煤矿应收集汇总以下资料,经煤矿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煤矿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于上线运行后10日内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1、煤矿基础信息(煤矿基础信息库);
2、煤矿值班带班领导名单(调度管理);
3、本年度煤矿生产事故(调度管理);
4、采煤工作面信息(调度管理);
5、掘进工作面信息(调度管理);
6、调度员信息(调度管理);
7、本年度确定的A、B级隐患(隐患排查治理);
8、本单位应急预案及备案信息(应急管理);
9、煤矿生产要素基本信息(生产要素登记)。
第十五条各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应督促所属煤矿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涉及的初始化资料,并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信息审核。
审核工作应在上线运行后20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启动平台初始化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收集以下资料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由专人负责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在上线运行后15日内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1、单位领导名单(调度管理);
2、调度负责人通讯录(调度管理);
3、本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信息(应急管理)。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在上线运行后25日内审核确认所属县(市、
区)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的前款所涉及的初始化资料。
第十七条新建矿井应在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向省煤炭工业局申请开通系统使用权限,经审核同意后按第十四条要求上报初始化资料。
其直接上级单位应在矿井正式投产之前完成初始化资料审核。
第四章煤矿基础信息库
第十八条煤矿基础信息库由煤矿调度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
安全监管平台根据隶属关系自动将煤矿提交的基础信息库信息上报给直接上级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煤矿调度机构应每季度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基础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形成煤矿基本信息变更报告,经分管矿
长签字确认后,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中的“煤矿基础信息变更”功能修改,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煤矿发生重要基础信息变更时,应及时修改上报。
第二十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定期核查所属煤矿提交的煤矿基础信息。
发现煤矿基础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核实有关情况,督促相关煤矿及时修改。
第五章综合调度
第二十一条系统正式使用后,实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日调度制度,重点调度煤矿每天安全生产情况和矿领导值班、下井带班情况。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企业应结合所属煤矿调度上报的信息对煤矿安全生产和矿领导值班、下井带班情况进行核查。
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结合煤矿调度上报的信息对煤矿领导值班、下井带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煤矿调度人员应于每日上午10时前录入并上报前一天调度日报,其直接上级单位应对所属煤矿上报的调度日报进行审核确认, 并逐级上报本单位调度日报汇总表。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企业应于每天下午14时前将调度日报汇总表上报到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上报参与值班、下井带班的领导名单和调度人员基本信息,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煤矿应如实上报采、掘工作面信息,发生变
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煤矿应于每月3日前上报上月调度月报。
调度月报应如实反映生产实际情况,并应与其他统计口径数据保持一致。
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应及时审核调度月报,并于每月5日前逐级上报至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月报与日报累计数差值较大的,需做出书面说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至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第二十六条煤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上报各类矿图,矿图应按季度进行更新,在每季度第1个月初10日内上传到安全监管平台。
第二十七条当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及以上涉险事故时,煤矿应当按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同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有关信息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煤矿发生汛期停产撤人情形时,应在撤人后24小时内上报“汛期停产撤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调度人员接收到省煤炭工业局下发的传真电文后,应及时通过安全监管平台反馈传真接收及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国庆、春节等长假前,煤矿应按有关通知要求,通过平台上报节假日值班和工作安排,期间实行每天“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