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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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办法(试行)和考评指标(2017)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8]18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28
【实施日期】2018.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办法(试行)
和考评指标(2017)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办法(试行)》和《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指标(2017)》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统筹管理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不断提升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办法(试行)和考评指标(2017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结果运用、整改落实。

第三条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由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动态调整年度考评指标。

第五条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围绕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规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开展,包括依法治教、各类教育、素质教育、师资队伍、经费投入等内容。

第六条依法治教方面,主要考评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情况,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落实情况,教育结构优化和学校布局规划情况,教育系统党建和全面从严治党情况,学校安全管理情况,教育管理和督导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七条各类教育方面,主要考评各级各类学校达标情况,“幼有所育”和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情况,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和优质均衡发展情况,普通高中教育优质特色发展情况,中等职业教育优质创新发展和产教融合情况,特殊教育、社会教育、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等。

第八条素质教育方面,主要考评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情况,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情况,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情况,学校体育工作情况,热点难点问题解决、良好教育生态营造情况等。

第九条师资队伍方面,主要考评师德师风建设情况,教师队伍规模、结构和均衡配置情况,教师专业发展情况,教师鼓励激励机制和待遇落实情况等。

第十条经费投入方面,主要考评财政教育经费落实情况,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教育情况,资助困难群体入学就学情况,教育信息化经费保障和教育现代化建设发展情况等。

第十一条考评内容另设加分项和扣分项。

对工作取得突出成效或出现严重负面影响的,视情形给予单独加分或扣分。

第十二条每年1月份,由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考评通知,确定考评指标。

第十三条每年2月底前,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照考评指标,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并报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每年3月份,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开展实地考评检查。

第十五条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实地考评检查情况,形成初步考评结果、考评报告、问题清单,向被考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在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各设区市考评结果、考评报告时,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时发布对各县(市、区)的考评结果和考评报告。

第十七条每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并报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落实整改情况的回访督导。

第十八条考评结果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
评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申报省级奖励性教育资源配置、安排市级奖励性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教育群体性事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指标(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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