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卢旺达种族清洗 1994年4月6日,卢旺达总统、胡图族人哈比亚利马纳的座机在 基加利上空被导弹击落,人员全部遇难。该事件立即在全国范围内 引发了针对图西族人的血腥报复。7日,由胡图族士兵组成的总统 卫队杀害了卢旺达女总理、图西族人乌维林吉伊姆扎纳和3名部长。 在此后3个月里,先后约有100万人被杀,其中绝大部分为图西族人。 飞机失事是导致种族屠杀的直接原因,但深层原因则是卢旺达 胡图族与图西族两族长期以来冲突的直接碰撞。20世纪60年代以前, 仅占人口10%—15%的图西族在卢旺达占据统治地位,88%的政府官 员都是图西族人,并拥有绝大部分可耕地。1959年,卢旺达南部的 胡图族农民开始反抗图西族贵族的统治并掌了权,把土地重新分配 给无地的人,许多图西族贵族逃到了邻近国家。1962年卢旺达宣布 独立后,两族多次发生冲突,战事持续不断。种族屠杀给卢旺达带 来了巨大灾难,大批劳动力丧失,国家经济处于崩溃边缘。全国14 岁以下的儿童约占总人口的40%,许多妇女成为寡妇 。 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4月7日定为“反思卢旺达大屠杀国际日”。 1994年11月,联合国安理会设立了联合国卢旺达战犯法庭,审判犯 有种族灭绝罪的嫌疑犯。
答案:ACD
14
五、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P118)东帝汶民族自决 《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正式载入民族自决的国际多边 条约。 首先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 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 国家的权利。 其次,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权 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命运,参与和 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各国均有义务尊重 和促进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 注意: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 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 15 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东帝汶国旗
主张独立的东帝汶独立革命阵线(简称革阵)、主张同葡维持 关系的民主联盟(简称民盟)、主张同印尼合并的帝汶人民民主协 会(简称民协)三方之间因政见不同引发内战。革阵于1975年11月 28日单方面宣布东帝汶独立,成立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同年12月, 印尼出兵东帝汶,1976年宣布东为印尼第27个省。1975年12月联合 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印尼撤军,呼吁各国尊重东帝汶的领土完整 和人民自决权利。此后联合国大会多次审议东帝汶问题。 1998年印尼苏哈托政权下台。1999年,印尼总统哈比比同意东 帝汶通过全民公决选择自治或脱离印尼。5月5日,印尼、葡萄牙和 联合国三方就东帝汶举行全民公决签署协议。45万登记选民中,约 44万人参加了投票,其中78.5%赞成独立。哈比比总统表示接受投 票结果。投票后东亲印尼派与独立派发生流血冲突,约20多万难民 逃至西帝汶。9月,哈比比总统宣布同意多国部队进驻东帝汶。安 理会通过决议授权成立由澳大利亚为首、约8000人组成的多国部队, 正式进驻东帝汶,与印尼驻军进行权力移交。2002年5月20日,东 帝汶民主共和国正式成立。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是本世纪第一个新生 国家。后成为联合国第191个成员国。 返回
10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p112) 1、要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与废除战 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相联系的; 2、国家之间有争端,只能用和平方法来解决; 3、要发展(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使各国友好,这样 各国之间就不会发动战争。
11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vention p114) 《联合国宪章》第2(7)条规定,1981年《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 政宣言》 1.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 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即一国内政;也不得 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 制度和意识形态。 2.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义 务,对他国进行援助;也承认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有权采取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但这些行动必须具有公认的 合法根据并且应严格在国际法律框架中进行。 3.保护的责任(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1)国家主权 意味着责任,保护公民的首要责任在国家;2)如果一国内战、 叛乱、镇压或国家失败使其人民遭受大规模伤害,而该国不能或 者不愿制止或避免此种事态,那么不干涉内政原则就应该让位于 12 保护的责任。
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非穷尽地 列举了7 项侵略行为,包括: (1)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 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 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 (2)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 (3)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 (4)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 (5)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 扎; (6)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 (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进入了较为系统的新时代
(三)《国际法原则宣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是
国际社会第一次通过联合国大会以宣言的形式来列举并确认国际 法基本原则,表明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已经形成。
4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地位与贡献(P105)
(一)产生与发展
由中国、印度和缅甸于1954年首先倡导,已成为中国独立自主和平 外交政策的基石,成为指导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 原则。 60多年来,被不断赋予新的内涵,从“和平共处”到“和平发展”,到 “和谐世界”,再到“合作共赢”的“命运共同体”,既有传承,又有 发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泛的适用性。
八、保护基本人权原则(p122)
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
18
课堂练习
下列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七原则的是( ) A B C D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பைடு நூலகம்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
答案:ABCD
19
课堂练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 A、国际刑法 B、民法 C、任意法 D、国际强行法
六、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体现。 《联合国宪章》的生效及联合国的诞生,标志着一个以联合国为 中心的各国平等的全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 方面国际合作机制的基本形成。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p117)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在国际法中具有根本性的基础地位。国际法院 在1974年“核试验案”中指出:不管一项法律义务来自何处,有 关创设和履行该义务的基本原则就是善意履行原则。
6
课堂练习
下列哪些关于国家主权原则的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主权包括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 自保权 B.主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是国际法赋予各 个主权国家的 C.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从属于外来意志和 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 D.主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
答案:ACD
7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p110) 《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明文规定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 使用武力的国际公约。同时该原则已由国际法院在 1986 年于“尼加拉瓜案”中明确宣称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规定:条约系违反《联合 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者无 效。 1.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侵略战争构成 危害和平之罪行。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P108)
5
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P109)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1.国家主权或主权,是国家与生俱来的根本属性,是指国 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 主权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最高权, 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 2.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缔约时的“轮签制”,国际会议排 序采取对称、圆桌、抽签或字母顺序的方法,外交礼仪 待遇和外交代表位次的平等,国家在外国的司法豁免权 等。 3.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一定限制,不是绝对的( p110)
)范畴。
答案:D
20
课堂练习
02/55.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 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畴, 外国不得中止干涉? A.甲国决议废弃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造为 其根本政治制度 B.为处理该国具有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经过 立法决议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议约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因决议请求参与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 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8
《巴黎非战公约》把已经通行了将近三百年的战争权否 定了,认为战争不得作为国家对外政策的工具,战争是 非法的,发动战争是罪行。到了联合国不但认为战争是 非法的,而且认为不得使用武力,武装冲突都不允许, 不但不得使用武力,连威胁使用武力都不允许。
东帝汶——民族自决
东帝汶位于东南亚努沙登加拉群岛最东端,岛国。包括帝汶岛 东部和西部北海岸的欧库西地区以及附近的阿陶罗岛和东端的雅库 岛。西部与印尼西帝汶相接,南隔帝汶海与澳大利亚相望。
16世纪初,葡萄牙殖民者入侵帝汶岛。1613年,荷兰势力侵 入,于1618年在西帝汶建立基地。18世纪,英国殖民者曾短暂控制 西帝汶。1816年,荷兰恢复对帝汶岛的殖民地位。1859年,葡、荷 签订条约,重新瓜分帝汶岛。帝汶岛东部及欧库西归葡,西部并入 荷属东印度(今印尼)。1942年日本占领东帝汶。第二次世界大战 后澳大利亚曾一度负责管理东帝汶,不久后葡恢复对东帝汶的殖民 统治,1951年将东帝汶改为葡海外省。1960年,第15届联合国大会 通过1542号决议,宣布东帝汶岛及附属地为“非自治领土”,由葡 萄牙管理。 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爆发“武装部队运动”推翻了独 裁政权。1975年葡政府允许东帝汶举行公民投票,实行民族自决。
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万国法、万国公法 (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国际公法 HNU
第四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2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概念:见教材 联合国大会1970年10月24日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是 第一次正式明文出现“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词的全球性 国际法文件。 (二)四个特征: (1)得到国际社会成员的公认,具有最高权威; (2)具有普遍拘束力,即所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均 受基本原则的拘束; (3)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4)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三)基本原则的性质:是国际法的最高原则,是国际社 会的宪法性原则,代表了国际交往的基本标准和最重要 的法律标准,是国际法当中的强行法的一部分。
3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P99)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沿革
1.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主权独立和平等原则 2.《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互不侵犯原则、和平解 决国际争端原则 3.《联合国宪章》第2条确立了七项原则 4.《国际法原则宣言》(70年原则宣言)中的七项原则。
(二)《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标志着
注意:关于在是否决定使用武力这方面,安理会具有排他的决定
权,对于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有拘束力,都必须遵守,这是全世 界唯一的一个权威。
•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使用 武力才是合法的,包括: ①单独或集体合法行使自卫权; ②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 • 实践中扩展到殖民地民族独立、实行民族自决权时使 用武力也是合法的。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