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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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保障单位合法用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境内聘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外地
户籍人员、港澳台地区居民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单位工作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变更、注销等管理
工作,确保工作居住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申领与发放
第四条单位工作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1. 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条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 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 符合本市居住证申领条件。
第五条单位工作居住证的申领程序:
1. 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合法;
3. 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4. 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为单位工作居住证持证人发放工作居住证。
第六条单位工作居住证的发放:
1. 单位工作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2. 单位应妥善保管工作居住证,不得擅自转借、转让;
3. 工作居住证持证人遗失工作居住证,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单位工作居住证持证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工作居住证;
2. 不得使用工作居住证进行非法活动;
3. 不得利用工作居住证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对工作居住证持证人的管理:
1. 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居住证持证人信息档案,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居住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居住证持证人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申领条件;
3. 单位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送工作居住证持证人信息。
第四章变更与注销
第九条工作居住证持证人因工作、居住等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居住证信息的,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报送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工作居住证持证人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需要注销工作居住证的,单位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注销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