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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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林区,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缘地带。
三、禁火期与禁火区域
1. 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期间林区禁止一切野
外用火。
2. 禁火区域:全市所有林区内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四、野外用火管理措施
1. 野外用火审批:森林防火期内,需进行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林
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 野外用火规定:
(1)严禁在禁火期内、禁火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秸秆、吸烟、野炊、烧烤等野外用火行为。
(2)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使用明火照明。
(3)祭祀活动应使用无烟香、无烟纸等替代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烧纸钱等。
(4)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在施工区域设置防火隔离带,配备消防器材。
3. 检查与巡逻:
(1)林业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巡逻检查。
(2)各乡镇(街道)要设立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登记检查。
五、责任追究
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禁火区域内违规用火,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 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宣传教育
1.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2. 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要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3. 媒体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当地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