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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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号事项名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变更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变更
二、设定依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2017年11月7日修正)第十九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
服务项目等)。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企业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
器械技术人员。
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合法登记证明性文件;(变更涉及时提交)
3.变更后的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及学历证明及任命文件;(变更涉及时提交)
4. 变更后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变更涉及时提交)
5. 变更后的服务器租赁或服务器托管协议;(变更涉及时提交)
6. 机房使用变更情况说明;(变更涉及时提交)
7. 变更后的网站栏目设置说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变更涉及时提交)
8.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报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六、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况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
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九、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市域内☑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