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兜底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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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兜底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
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原则
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源头控制,全程管理。
3. 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
4. 科学规范,高效便捷。
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2.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3.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依法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四、食品安全管理流程
1. 食品采购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食品,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2)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不得采购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
(3)采购过程中,应当对供应商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等进行审查,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2. 食品储存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储存仓库,确保食品储存环境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
(2)食品应当按品种、规格、批次、生产日期等进行分类存放,离墙离地,避免
交叉污染。
(3)食品储存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查,发现变质、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
要求的食品,应当立即清理。
3. 食品加工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进行食品加工,
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
(2)食品加工工具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避免交叉污染。
(3)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监管,确保食品质量。
4. 食品销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许可证。
(2)食品销售过程中,应当确保食品标签、说明书等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相
关规定。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5.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苗头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政府部门,并积极配合
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政府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查处理,确保食品安全。
五、法律责任
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政府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制,确保食品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放心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