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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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程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统计分析,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和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范围
(一)在厂区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包括在岗位或厂区发生的突发疾病造成职工中断上班的);
(二)在厂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在厂区发生的交通事故;
(四)在厂区发生的外来人员施工事故;
(五)在厂区发生的未遂事故(因违章操作、管理失职、设备维护不到位或存在缺陷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安全生产事故上报程序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实施逐级上报管理。
1.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查清事故造成的后果,并采取限制事故扩大的应急管控措施。
2.发生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向调度室及安全部报告。
(在厂区公共区域发生事故的,事故中受到伤害人员所在单位为事故责任单位,如涉及两个单位的,两个单位均须单独向调度室及安全部报告)
3.调度室接到发生事故责任单位报告后,应及时向公司值班领导、值班部门报告。
4.公司值班领导接到调度室报告后,应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报告。
(二)接到事故报告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值班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必要时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三、其它规定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严禁出现瞒报现象,对故意瞒报(事后公司查出的)的单位,对其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未及时报告的单位,对其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二)接受报告的部门未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的,或启动应急预案后未进行应急响应的,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处以
500-1000元罚款。
**化工公司
2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