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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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2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9.29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29号)
《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
(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
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农业合作试验区)。

第三条农业合作试验区以建立良种引进繁育、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农业科学研究、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和标准化示范基地为目标,建设成为海峡两岸农业技术交流与产业、项目合作的平台。

第四条农业合作试验区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合作试验区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上安排适当资金扶持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农业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玉林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玉林市人民政府行使有关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管理权。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报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核农业合作试验区园区发展计划和产业布局;
(三)审核农业合作项目,协调跨行政区和跨园区农业合作项目的实施;
(四)筹集、管理和安排使用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资金;
(五)协调、指导玉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涉及农业合作试验区
的工作;
(六)研究提出加快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七)玉林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自治区商务、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税务、招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协同玉林市人民政府做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和保障功能,支持和帮助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

第八条玉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农业合作园区,由管委会管理。

其他农业合作园区,由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的指导、协调。

第九条鼓励台湾同胞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经验、优良品种等到农业合作试验区从事农业合作。

合作方式可以是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独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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