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以银行保函置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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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以银行保函置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04.13
•【字号】乌房规〔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以银行保函置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
定(试行)》的通知
乌房规〔2023〕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商业银行:
《乌鲁木齐市以银行保函置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已经我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以银行保函置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附件
以银行保函置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为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及《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关于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可凭银行出
具的保函置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当出现索赔情形并发起索赔时,由保函出具银行或保函转开银行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开发项目,适用本规定。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以银行保函置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业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以银行保函置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业务的承办工作。

三、开发企业自申请银行保函置换重点监管资金前6个月内不存在下列情形的,可向监管机构提交意向申报表:
(一)因违反《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被评为四类监管企业,评分分值70分以下的;
(二)因违规销售受到房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因拖欠本项目建设费用监管账户被司法部门冻结、司法扣划等的。

四、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可向监管机构提交意向申报表,监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预审通过的告知开发企业提交银行保函,开发企业应对提供的银行保函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同时银行保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保函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房地产及金融政策要求;
(二)保函出具银行应为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保函由外地银行网点出具的,须在我市同行转开后办理保函业务。

转开成功后,转开银行为保函承兑银行;
(四)银行保函应为见索即付性保函,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监管账户信息、担保金额、保函期限、赔付约定等;
(五)银行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不得设立担保,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索赔请求;
(六)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七)保函金额随项目已完成的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节点递
减,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使用时,保函出具银行要督促开发企业向监管账户内补足差额资金,保函金额相应下调,确保监管账户内资金始终不低于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如开发企业未向监管账户内补足差额资金,保函金额不得调整;
(八)银行保函期限应当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监管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
登记之日止。

五、监管机构在核查银行保函后,3个工作日内受理开发企业置换重点监管资金的申请;监管机构研究同意后,向监管银行发出拨付指令,监管银行根据监管机构拨付指令做好资金拨付,并等额减少账户管理额度。

六、开发企业要按规定使用银行保函置换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不得用于购置土地、新增其他投资、偿还股东借款等。

七、在保函有效期内,如监管账户内剩余重点监管资金不足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开发企业应向监管账户内补足差额资金。

八、在保函有效期内,如监管账户内剩余重点监管资金不足以支付项目工程款,保函出具银行应立即履约垫付,在保函额度内支付扣除账户内剩余重点监管资金后的差额部分。

九、开发企业在保函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监管机构应向保函出具银行或转开银行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一)开发企业违反第六条规定的;
(二)开发企业拖欠监管项目建设费用的;
(三)项目出现质量或违约等问题,开发企业需承担赔偿责任的;
(四)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保函出具银行或保函转开银行应在接到保函索赔通知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函终止:
(一)监管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
(二)保函到期前,已将未达节点的重点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三)索赔金额已存入监管账户的;
(四)已重新开立保函的;
(五)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监管机构对符合保函业务终止条件的开发企业,出具同意终止的书面文件。

十二、监管银行不按监管机构意见拨付置换资金的,按照《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和《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解决方式处理。

十三、保函出具银行或转开银行未按约定赔付的,按照保函约定的解决方式处理;同时,属于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的,还应按照《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和《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处理。

十四、本规定自2023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遇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印发前出具的银行保函,按原《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乌房规〔2022〕3号)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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