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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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基本方针,加强立法工作,推进基层立法工作,便于及时掌握和反映基层立法情况,发挥基层立法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设立联系点
为便于开展基层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

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直接派出的工作人员担任,设在各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有关机构,是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基层立法工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章工作职责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收集反映基层立法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基层立法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基层立法宣传工作,增强基层立法意识,提高基层立法水平;
(三)指导和协助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决定,推进基层立法工作;
(四)协调和解决基层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矛盾;
(五)组织开展基层立法调研和经验交流活动,促进基层立法工作的不断发展。

第四章联系方式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系方式为:
地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邮编:100805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第五章附则
本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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