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分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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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的划分
从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区划分得越小,越有利于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但如果划分得过小,则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这样做显然是行不通的。

防火分区面积大小的确
定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高度、消防扑救能力以及火灾蔓
延的速度等因素。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均对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作了规定,在设计、审核和检查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严格执行。

(一)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面积是以建筑面积计算的。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应符合表5.17的要求。

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1.7的规定。

表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最多允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许层数积(m
备注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
1.0.2条规定2500
1. 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
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
宽。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
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
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
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
(室)内。

三级5层1200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内。

2. 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
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 2 层600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
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
应设置在二层。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500—
注:1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倍计算。

2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①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
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
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②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
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倍。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
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④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
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
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墙体和I.OOh的楼板进行分隔。

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
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⑥本表中“一表示不允许。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里面第3.3条
在进行防火分区划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
条件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3小时以上)、不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
帘加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火水幕带分隔。

防火墙上设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2.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
3.3.1.1增加1倍。


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1倍计算。

3.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
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表 3.3.1.1的规定。

但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
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中庭上下各层的
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发生火灾时,人员不易疏散,消防人员扑救困难,故对其防火分
区面积应控制得严一些,规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其面
积不应超过500平方米。

(六)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及高层建筑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外对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 3.3.1.6的规定。

在进行防火分区划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划分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物除防火墙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防火卷帘和防火水幕带等。

2.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表
3.3.1.6增加1倍;当
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3.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
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

4.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方米,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5.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表 3.3.1.6 的规定。

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6.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采取本节中有关中庭防火分隔的措施。

7.设在变形逢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8.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当采用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h ;当采用不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
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 。

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 ,喷头间距应为2m 至2.5m ,喷头距卷帘的垂直距离宜为0.5m 。

9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乍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及疏散距离
类别:我的文章评论(0) 浏览(1014) 2011-02-16 17:14
标签: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疏散距离
高层商业建筑
1、防火分区
营业厅地上:4000m
营业厅地下:200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地下车库:4000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5.1防火分隔
5.1.1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1.1 的规定。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地下汽车库或者高层汽车库2000M
注:①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②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 且不超过净高1/2 的汽车库,
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③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
5.1.1 的规定增加一倍。

2、疏散距离:
1、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2007-01-01实施)
2、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
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 ;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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