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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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1.12
•【字号】黄政办〔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12日
黄南州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州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规范金融秩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维护金融稳定,以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推动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函》(发改电〔2017〕662号)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青海省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青信用办〔2017〕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本次治理的对象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步筛查出的被列入“涉金融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失信关联黑名单”涉及的失信被执行企业、“失信关联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企业、“失信关联黑名单——证监会处罚企业名单”企业、“重点关注名单——工商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和“重点关注名单——非法集资预警名单”企业中我州辖区内的各类企业。
二、职责分工
(一)成立黄南州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州专项治理工作组”)。
州专项治理工作组由州发展改革委任组长单位,州金融办、人民银行黄南中心支行任副组长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州法院、州公安局、州经信委、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市场监管局、黄南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
州专项治理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州发展改革委,州专项治理工作组办公室主
(二)实现归口管理。
根据工作职责,结合我州实际,对我州金融失信企业进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负责情况如下:
1.州专项治理工作组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作用,动员有关各方合力推动工作开展,并及时向州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各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金融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失信关联黑名单”涉及的失信被执行企业、“失信关联黑名单”企业和“重点关注名单”企业等各类涉金融领域违法失信企业的全面深入排查工作。
3.州发展改革委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对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失信企业、整改工作结束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失信企业,根据《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经规〔2017〕460号),经商有关部门后列入涉金融黑名单,上报省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信用青海(黄南)”网站进行公示,加强规范联合惩戒。
4.州金融办负责对“重点关注名单——非法集资预警名单”企业的核查和跟踪监测,加强风险线索排查,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重点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各类地方性大宗交易场所等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债务人排查治理工作。
同时,加强对申请网贷(P2P)等特殊金融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核,严格把控网贷(P2P)市场准入“关口”。
5.人民银行黄南中心支行会同州金融办、黄南银监分局等部门切实开展互联网金融等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整治工作,重点做好第三方支付等方面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治理工作,督促失信主体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
6.州法院负责对“涉金融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失信关联黑名单”涉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的核查。
重点做好涉金融领域及非法集资案件的审结工作,加快推动涉金融领域案件执行进程、对进入执行程序的失信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7.州公安局负责及时向发展改革委通报有关涉金融失信企业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失信企业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
8.州经信委负责做好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方面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失信主体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
9.州国税局、州地税局负责对“失信关联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企业的核查,督促失信企业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企业失信行为。
10.州市场监管局负责“重点关注名单——工商异常名录”企业的核查,督促失信企业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企业失信行为,争取实现异常经营名录的失信全额清零的目标,并有序推进投资类公司失信排查整治工作。
11.黄南银监分局负责加强和规范对辖区内网贷(P2P)经营主体业务合规性审核,重点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辖区内网贷
(P2P)等涉金融失信企业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失信主体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
12.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到上述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配合支持的,由州专项治理工作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完成。
三、核查内容
(一)重点核查信息。
一是交叉核对失信企业是否符合涉金融失信名单所列“失信情形”,是否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明失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有关协议。
二是核查、评估失信企业“风险蔓延”程度。
主要从新增关联方、失信企业及其关联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的角度出发,参照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失信企业信息,核查失信企业的经营情况、涉金融情况等涉及风险蔓延的情况,对风险蔓延情况按照蔓延程度进行评价。
三是核查、评估失信企业风险危害程度。
主要从涉案类型、涉案原因、涉案金额、涉案群体类型、受众范围、企业守信意识、主观故意程度方面综合评价。
根据核查信息,汇总评价失信企业风险危害程度。
(二)核查要求。
归口管理部门遵循本部门执法依据和流程,开展核查工作,对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失信企业,可启动多部门联合核查,采取看合同、调流水、查系统、审制度、谈高管等方式,对企业业务模式、资金往来等进行全面核查。
归口管理单位应在核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的核查报告,报州发展改革委汇总。
四、整改内容
(一)整改目标。
归口管理部门督促核实失信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具备申请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失信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实现失信名单内的企业失信记录
归零或完成信用修复。
(二)信用修复条件。
经核查后,发现存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等情形的,不应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需要纠正的,由州发展改革委报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予以纠正。
整改前或整改后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企业,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完成信用修复。
失信企业已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启动履行法定义务的,需对完全未履行的法定义务,出具书面履约承诺或和解协议。
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失信企业、整改工作结束后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失信企业,经商有关部门后,列入涉金融黑名单,上报省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信用青海(黄南)”网站进行公示。
(三)整改流程。
1.出具整改通知。
归口管理部门现场向失信企业出具《告知书》《整改通知书》。
《告知书》告知企业被列入涉金融失信名单的原因,《整改通知书》描述失信企业失信事实,由失信企业指定人员在整改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整改内容、整改流程及期限要求。
具体的整改内容、整改流程及期限要求由归口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
2.整改义务的落实监督。
归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指导失信企业签订《信用承诺书》等方式,督促失信企业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承诺履行法定义务,或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协议等执行情形。
区分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情形、拒不整改或违法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情形以及具备主观履约意识、客观条件上确实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形,建议可采用培训教育、公共媒体曝光企业及关联方名单、限制失信企业及关联方开展业务、冻结企业及关联方(含自然人)资产等多种合法合规方式,监督失信企业落实整改要求。
五、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
2018年1月13日前,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抓紧安排部署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专项治理活动方案,报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备案。
各县、各有关部门的方案务必做到摸清底数、找准症结、突出重点、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务求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
(二)全面核查。
2018年1月14日至1月17日前,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拉网式核查工作,做到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行业(领域)名单内企业底数清、情况明,于1月17日前将核查情况反馈州发展改革委。
(三)督促整改。
2018年3月28日前,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要结合核查摸底情况,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施策、有效化解”原则,对名单内企业主体依法进行差异化处置。
区分违法违规情节、主观履约意识、客观履约能力等不同情形,可综合采用培训教育、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适用行政监管措施、公共媒体曝光企业及关联方名单、限制企业及关联方开展业务、冻结企业及关联方(含自然人)资产等多种合法合规方式,督促失信企业抓紧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同时指导具备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工作,实现失信名单内的企业失信记录归零。
对于确实没有能力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要强化风险管控、加强监管,避免个体性信用风险扩散蔓延传染。
督促整改情况于2018年3月18日前反馈州发展改革委。
(四)联合惩戒。
自2018年4月1日起,对六个月内仍未整改到位,经核实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失信主体,由州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将其正式列入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上报省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信用青海(黄南)”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青海),由相关部门根据《青海省对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青信用办
〔2017〕3号)予以失信联合惩戒。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督促落实。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指导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推动各项工作目标按要求如期完成,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工作月报制度。
建立涉金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月报机制,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度及计划安排、存在的问题、经验做法等形成书面材料报州专项治理工作组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县、各部门要多措并举拓宽线索来源,持续跟踪监测,标本兼治,研究和制定通过信用手段加强涉金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丰富监管手段,强化监管合力,将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探索建立辖区内涉金融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形成对涉金融企业广泛覆盖的信用监管体制机制,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强化风险防范。
各县、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提高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对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失信企业,尽可能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风险蔓延,避免个案风险发酵,引发蝴蝶效应,导致发生系统性、地区性金融风险的严重后果。
对市场敏感领域的治理整顿要坚持把控风险、稳健推进的原则,坚决避免处置不当引发次生风险。
合理引导预期,加强警示教育,防范道德风险。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各部门要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加强对企业正面引导激励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严格考核措施。
整改阶段结束后,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区、部门整改成果进行检查。
各县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督促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限时整改到位。
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
失信行为纠正率较低的地区,将约谈所在地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
对约谈后,仍未按照约谈有关要求完成整改的,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绩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考核一票否决,该项工作考核记0分。
附件
黄南州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