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执法技能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烟草专卖执法技能
烟草行业职工有2种身份:合同制职工和合同工职工。

合同制职工也就是在编的正式职工。

这部分职工的待遇丰厚,主要体现在奖金上。

拿中等沿海城市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为例,一名挂靠14级(烟草行业低级)工资标准的职工,月工资为750元左右,奖金为2000元左右(其中部分扣除,用于各种保险的个人给付)。

单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5-6种保险和基金。

每年年底还有承包奖金约2万元。

另外子女入托儿所,交通补助等也很全面和丰厚。

一年平均约有5万现金收入和1-2万元的保险及补贴。

合同工职工则和一般企业无异。

同样拿一名挂靠14级(烟草行业低级)工资标准的合同工为例:一个月工资750元左右,奖金450元左右(其中部分扣除,用于各种保险的个人给付)。

年底有承包奖金约5000-8000元(与效益挂钩)。

单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独生子女费,工伤保险等5种保险,但数额较少。

不享受各种补助。

一年平均现金收入1.6-2万之间,保险约有4000-5000元。

*合同工是绝对不能转换为合同制的。

综合执法的情况是大概年收入不会少于2万元,另外福利和补贴也会增加部分收入,而且估计还有隐性收入。

所以要是能在烟草行业取得正式职工身份,那就是前程似锦啦。

要是不能,还是综合执法的待遇前途更加光明。

胡锦涛主席最近提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8年内不变”。

依我看,最起码也要50年不变,之后就不知道了。

烟草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背面为橙色:印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公章,以及“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字样
正面为执法人员信息,包括相片、省级烟草专卖局印章、姓名、性别、职务、年龄、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日期、检查地区、证件编号等内容。

烟草专卖执法的权限有哪些?请专业人士帮一下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以下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1)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
2)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
3)销售非法烟草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
4)会同工商查处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
对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行为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烟草专卖执法现场检查应注意的事项
烟草专卖执法现场检查应注意的事项
现场检查是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性工作。

有人认为现场检查是最简单不过的事,其实不然,现场检查有许多具体的要求。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甚至会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1、执法人员的人数和证件要求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尽可能地保证执法公正性。

在实际中有的专卖执法人员一个人到经营店里,这只能属于走访,而不是执法检查。

佩戴徽章、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执法检查的第一步。

有时因为跟经营户比较熟悉,检查前没有出示检查证件,如果经营户有违法行为被查处而不服,可能会以不亮证检查违反程序为由引起行政诉讼或复议。

所以应做到再熟悉也要亮证。

2、现场制作的文书要求
(1)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在现场提取的物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作保存、封存、扣留物品清单,要按物品的名称、规格和单位数量逐一登记,并由当
事人当场清点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两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
字。

在实际的工作中,常会出现物品名称、规格记录不标准,记录数量与实物数量不一致,文字书写潦草,记录修改后未经当事人确认等等现象,就不能作为证据。

(2)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场检查(勘验)笔录起着固定证据、再现现场情形的作用,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必要法律文书之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最为、原始、真实、可靠的真实资料。

现场(勘验)笔录应在检查时当场制作,制作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让当事人逐页签名和日期。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常有很多不规范,比如当事人少签日期,检查人员漏签、少签,地点记载不详细,事件记载不详尽,记录中掺杂主观性语言,不规范用语,甚至第二天才制作笔录现象,这些都使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证据效力大打折扣,不符合法定形式,这样不但不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时反而成了自己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证据。

同样会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3、视听资料收集要求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在检查现场的工作中,拍照、摄像、录音等视听资料的收集常被视为现场检查或调查取证的一种辅助手段,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特殊证据类型是可以独立使用的,并且因其证明效果直观、操作简便而逐渐受到相关部门及各执法人员的青睐。

根据行政处罚及诉讼的证据要求,在收集视听资料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收集视听资料时应公开进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是拍摄、录音、录像时一般不作单独的调查取证方法,而作为其他调查取证时的辅助形式或补充,因此,保存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三是收集视听资料不得编辑、剪辑、拼接甚至伪造、篡改、导致失真,从而影响其证明力。

只有这样所取得的视听资料才能够作为我们办案的视听证据。

4、执法形象要求
专卖执法人员的言谈举止反映一支专卖稽查队伍的精神风貌。

执法人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应体现出专卖执法的庄重和威严。

着装整洁、举止得体,是对执法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如遇到不配合的经营户要准确把握对方的心理,以理服人、以柔克刚,执法检查不是斗气,要让对方服从管理才是目的。

如果以牙还牙、意气用事、逞一时口舌之快,只会火上浇油,有损我们的执法形象,所以一定要冷静,有话好好说,最大程度地争取经营户的理解和配合。

检查完毕,专卖执法员不能一走了之,一定要做好扫尾工作。

检查时移动过的商品、物品,检查完毕要整理归位、复原。

应对经营户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

出门前说一声“谢谢您的配合”,既表示了对经营户的尊重,通常也能化解对方的对立情绪。

烟草专卖执法资格考试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第八条申请参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终考核无不称职或其他不良记录;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处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规章)之规定内容。

以上法律规定是,针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三条第二项,已明确规定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执行公务时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烟草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法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两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本人认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可以查处以下行政处罚案件:
1、擅自收购烟叶案件;
2、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擅自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案件;
3、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
4、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案件;
5、走私、贩私烟草专卖品案件等等,只要涉及烟草的各种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都有权利查处。

最重要的事是,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履行的法律程序要合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