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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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3、程序: • 申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 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 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审理:先行调解 • 结案: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 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 区分举证责任原则(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实行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处罚劳动者引起的争议, 实行“谁决定谁举证”原则); • 仲裁独立原则(即仲裁和诉讼的效力各自独立, 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 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 遵循合议原则; • 回避原则等
• 2、管辖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 动争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行以前:“一 调一裁两审”体制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调一 裁两审或一调一裁分流”体制
• 2、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 (一)调解机构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二)仲裁机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第二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 •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 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 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 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 (一)着重调解原则
• (二)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 • (三)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
• 1、劳动争议的处理形式:
• (一)和解(协商解决) • (二)企业调解 • (三)申请仲裁 • (四)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 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 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 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表明劳动争 议发生后应当通过哪些途径,由哪些机构, 以哪些方式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第十条 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 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 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 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讲
主要内容
•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 二、劳动争议的种类 •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 四、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 • 五、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与义务而 产生的纠纷。 • 理解劳动争议的概念应注意: •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或者团体,另一方 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 • 2、劳动争议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 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 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 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 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 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行为的。
• (三)司法机构
• 人民法院
五、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 (一)调解程序:(非必经程序) • • 1、原则:自愿原则及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2、程序:申请(侵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受 理(对方不愿调解,3日内通知;愿调解,4日内决定)— —调查——调解(简单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至2名调 解员进行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成功)或调解 意见书(调解不成三种情况:达不成一致意见;30日不能 结案;送达后反悔)。
• (三)诉讼程序: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实行两 审终审。 • 劳动诉讼案件的管辖 • 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 对于案情简单、影响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对于案情 复杂、影响很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 难的,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第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 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 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 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 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 的人民法院起诉。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 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 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 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 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 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 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 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 3、效力: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 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 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 事人应当履行。
• (二)仲裁程序:
• 1、原则: • 强制仲裁原则(即进行劳动权益救济的必经程 序); • 先行调解原则(只有调解不成才能进行裁决);
• 一裁原则(即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不服只能 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申请复议或重新处理);
• 3、生效: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 力。 • 仲裁裁决书自双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15日 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 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 月金额的争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第五条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 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 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 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 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 人。
•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 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 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 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 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二、劳动争议的种类
• 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和团体争议
• 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 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
• 3、劳动争议的法律界定)
•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 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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