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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英、杨广兵因与被上诉人杨作喜不当得利返还纠纷
一案
上诉人徐英、杨广兵因与被上诉人杨作喜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巢民三终字第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英,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广兵,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徐英系杨广兵监护人,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再玉,无为县二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作喜,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徐英、杨广兵因与被上诉人杨作喜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无为县人民法院2019无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徐英、杨广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再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作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原告徐英于1985经人介绍携原告杨广兵嫁给被告杨作喜,1995年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徐英与被告杨作喜作为一个家庭,承包土地5亩多以每人承包1·05亩算。

2019年3月原告徐英与被告杨作喜离婚,离婚时法院判决原告徐英与被告杨作喜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被告杨作喜所有,同时原告徐英还自愿给付被告杨作喜经济帮助2000元。

2019年及2019年两原告徐英、杨广兵分别将其户口迁移至江苏南京,对两人承包的土地,无为县二坝镇龙泉村民委员会并没有收回,仍由被告杨作喜承包经营。

2019年无为县二坝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告杨作喜承包的4亩多土地予以征收,每亩土地给付征收补偿费15300元。

随后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两人承包21亩土地补偿款30000元,均遭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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