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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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若⼲重
点问题的理解与适⽤
《关于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若⼲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
近年来,由于房价⾼企,⼦⼥购房财⼒有限,往往需要⽗母的资助,为了⼦⼥能够安居乐业,很多⽗母也是倾其⼤半⽣积蓄。
⽗母为⼦⼥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涉各⽅切⾝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
婚姻法解释⼆和婚姻法解释三对此问题均有规定。
此次清理中对上述规定进⾏了体系化整合,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在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千零六⼗⼆条第⼀款第(四)项和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
也即,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
因此,总体上,婚姻法解释⼆第22条第2款是符合⽴法精神的。
但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形⾮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的,也有愿意赠与双⽅的,如果当事⼈愿意通过事先协议的⽅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则能够最⼤限度减少纠纷的发⽣。
为此,我们对婚姻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进⾏了重新表述。
⾸先规定当事⼈结婚后,⽗母为双⽅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直接转引⾄民法典第⼀千零六⼗⼆条第⼀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是赠与⼀⽅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要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
实践中,对⽗母为⼦⼥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可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解释(⼀)》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
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注意适⽤《关于适⽤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逻辑推理和⽇常⽣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证明⼒和证明⼒⼤⼩进⾏判断,从⽽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刚参加⼯作缺乏经济能⼒,⽆⼒独⾃负担买房费⽤,⽽⽗母基于对⼦⼥的亲情,往往⾃愿出资为⼦⼥购置房屋。
⼤多数⽗母出资的⽬的是要解决或改善⼦⼥的居住条件,希望让⼦⼥⽣活更加幸福,⽽不是⽇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母⼀⽅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般⼈的⽇常⽣活经验感知⼀致。
3.准确认定是赠与⼀⽅还是赠与双⽅
认定⽗母为⼦⼥出资购房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千零六⼗⼆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的财产。
因此,本解释没有再作出具体规定,⽽是转引⾄民法典第⼀千零六⼗⼆条第⼀款第(四)项。
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中的但书条款,即民法典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
如前所述,我们在《解释(⼀)》中⾸先引导当事⼈事先约定,以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
但是,基于⽗母⼦⼥间密切的⼈⾝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化的影响,实践中⽗母与⼦⼥之间⼀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个书⾯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争议的焦点。
在⼀⽅⽗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名下,认定为是⽗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的意思表⽰,符合当事⼈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4.删除双⽅⽗母出资情况下房产按份共有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房价⾼企,⼀⽅⽗母可能⽆⼒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母共同出资为⼦⼥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母为⼦⼥出资购房不仅是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也寄托了⽗母对⼦⼥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在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是按份共有与家庭的伦理性特征不相符,也与法律规定有⼀定冲突。
根据民法典第⼀千零六⼗⼆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赠与⼀⽅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同时,民法典第三百零⼋条也规定,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可见,在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份属性,亦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本⽂刊登于《⼈民司法》2021年第13期
作者:郑学林刘敏王丹作者单位:最⾼⼈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