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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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8.25
•【字号】濮政办〔2020〕41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章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管
第四章附则
濮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濮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濮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其他区域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制定。
公安、城市管理、住建、市场监管、财政、税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坚持放管结合,逐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对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和公益性质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建设投资公司等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包括车站、城市交通(含轨道交通)换乘站
等。
3.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的停车设施。
4.公立医院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博物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公共场所配套的停车设施。
5.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
6.经当地政府同意其他可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其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三)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和投资双方协议价外,其他各类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定价程序,根据车辆类型、停放区域、停放时间、服务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计时、计次或包月等计费办法,经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市城区根据停车设施供需状况差异、道路路网分布、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机动车停放区域。
具体区域类别由公安部门划分界定。
一类、二类区域属于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分别实行计时、计
次收费,三类区域暂不收费。
第八条车辆类型和时段划分。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三类计费。
汽车大小规格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执行,小型汽车: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中型汽车: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大型汽车: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间划分为白天、夜间两个时段,上午8时至下午20时为白天时段,下午20时至次日上午8时为夜间时段,跨时段停车按对应时段累进收费。
第九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取费用应在税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维护。
第十条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含路内停车泊位),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地上、地下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的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救灾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
(三)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
(四)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一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含路内停车泊位)停放的新能源汽车(挂绿牌)的停车服务费,实行减半收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的停车服务费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鼓励各类停车场,采用多种优惠措施,对短时间停车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
住宅小区地下闲置车位可采用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或租赁形式,实行市场化运营,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申请实行属于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材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收费条件的,经批准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管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举报投诉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的,还应标明收费依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制定或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
第十七条机动车进出停车设施,停车服务经营者应提供停车时段记录,并向交费的车辆停放者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当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因看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
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
行为。
第二十条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停车服务在一定时期内收费涨幅较大、群众投诉反应较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发布价格行为指南、提醒告诫等方式,依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第二十一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下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的;
(二)利用资源优势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的内容或方式明码标价的;
(四)在标价之外另行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将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立医院、旅游景区、高铁站等特殊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试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二年。
我市此前下发的涉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濮阳市城区停车场所区域划分
2.濮阳市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濮阳市城区各类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