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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201X)长民一(民)初字第4385号-实用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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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长民一(民)初字第4385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长民一(民)初字第4385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

被告季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X年8
月11日起诉来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金林独任审判。

被告冯某某、季某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

本院于
201X年12月7日、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冯某某及被告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X年5月21日,被告冯某某以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
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50,000元,被告至今仅归还210,000元。

两被告原
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现要
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余款140,000元,并自201X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至判决生效时止。

被告冯某某、季某某辩称,被告冯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还款计划属实,但上述钱款非借款,系原告代被告冯某某支付的定金。

对尚欠原告余款
140,000元表示认可,但不同意支付利息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

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冯某某在201X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350,000元,被告冯某某收款后向原告出
具了借条(未约定利息和归还期限)。

后因原告催讨借款,被告冯某某于同年
12月3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同年底归还250,000元,余款在201X
年5月1日前还清。

之后,被告冯某某归还了210,000元,原告催讨余款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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