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业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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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业务处理办法

晋市商银办[2007]220号

发文日期:2007年12月25日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票据”)委托收款业务(以下简称“托收”),依据《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托收背书

(一)贴现票据办理托收时,业务处理中心会计岗人员按我行《贴现票据及抵(质)押物保管操作流程》规定提出票据,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签章”处加盖“晋城市商业银行结算专用章”和本行法定代表人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并在被背书人栏加盖“晋城市商业银行”条形章。

(二)支行受理持票人办理的票据托收时,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并在被背书人栏加盖“晋城市商业银行XX支行”条形章。

(三)对于办理质押贷款的票据,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本行依法实现质权的,托收背书比照本条(一);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且背书人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的,本行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托收背书比照本条(二)。

第三条托收凭证的填写

在填写托收凭证时,业务类型选择委托收款的“电划”;付款人“全称”栏填写为票据上的“付款行全称”;付款人“账号”栏不填写;付款人“开户行”栏填写为票据上的“付款行全称”;大、小写“金额”栏填写与票据票面的“出票金额”一致;“托收凭据名称”填写为“银行承兑汇票”及其号码;“附寄单证张数”处填明票据张数。同时,持票人须在托收凭证贷方凭证联(第二联)“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预留银行签章,如本行为持票人可不签章),持票人开户银行在托收凭证借方凭证联(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签章”处加盖结算专用章。在填写“收款人全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时分以下情况:

(一)业务处理中心办理贴现票据托收时,“收款人全称”和“收款人开户银行”填写为“晋城市商业银行”;“收款人账号”填写为贴现账户账号或支行在业务处理中心开立的系统内往来账户。

(二)支行受理持票人办理的票据托收时,“收款人全称”填写为持票人名

称;“收款人账号”填写为持票人在本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填写为“晋城市商业银行XX支行”。

(三)票据质押贷款到期,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依法实现质权的,“收款人全称”和“收款人开户银行”填写为“晋城市商业银行”;“收款人账号”填写为其他应付款账户账号;“备注栏”填写“质押票据收款”字样;票据质押贷款到期,背书人履行了债务,票据解除质押后办理托收的,比照本条(二)。

第四条票据托收发出

(一)业务处理中心办理贴现票据托收时,在托收凭证受理回单联(第一联)上加盖“晋城市商业银行票据受理专用章”后移交票据业务部保管,贷方凭证联(第二联)专夹保管,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委托收款发出登记”交易进行登记,将托收凭证借方凭证联(第三联)、汇款依据联(第四联)、付款通知联(第五联)连同票据邮寄给承兑行。

(二)支行受理持票人办理的票据托收时,在托收凭证的受理回单联(第一联)上加盖票据受理专用章退持票人,贷方凭证联(第二联)专夹保管,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委托收款发出登记”交易进行登记,将托收凭证借方凭证联(第三联)、汇款依据联(第四联)、付款通知联(第五联)连同票据邮寄给承兑行。

(三)票据质押贷款到期,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本行依法实现质权办理托收时,业务处理中心在托收凭证受理回单联(第一联)上加盖“晋城市商业银行票据受理专用章”后交给客户经理保管,其他比照本条(一);票据办理质押贷款到期,背书人履行了债务,支行受理背书人办理的票据托收时,比照本条(二)。

第五条票据款项划回

(一)业务处理中心收到承兑行划回的票据款项,与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二联核对无误后,在托收凭证第二联“备注”栏“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日期”处签注收到日期,连同贴现凭证第五联(底卡联)作为“大额支付来账报单”第二联的附件进行账务处理。业务处理中心通知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款项己收妥入账,将打印的“收账通知”交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同时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委托收款发出核销”交易进行核销。

(二)支行收到承兑行划回的票据款项,与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二联核对无误后,在托收凭证第二联“备注”栏“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日期”处签注收到日期,将其作为“大额支付来账报单”第一联的附件进行账务处理。支行通知持票人款项己收妥入账,将大额支付来账报单第二联交持票人,同时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委托收款发出核销”交易进行核销。

第六条票据退回处理

(一)业务处理中心收到承兑行发来的托收凭证第四联、第五联、票据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全部(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以下简称“拒付理由书”)贷方凭证联(第三联)、收账通知联(第四联),核对无误后及时通知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该票己退回。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在拒付理由书贷方凭证联(第三联)上签收后,业务处理中心将票据、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和拒付理由书收账通知联(第四联)移交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将票据按《贴现票据及抵(质)押物保管操作流程》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业务处理中心在留存的托收凭证第二联的“备注”处注明“拒绝付款”字样,将拒付理由书贷方凭证联(第三联)和托收凭证第二联保管备查,同时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委托收款发出核销”交易进行核销。

票据被退回后,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依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贴现申请人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收回款项后,将票据和拒付理由书收账通知联(第四联)退还贴现申请人,或在贴现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后,由业务处理中心重新办理票据托收。

(二)支行收到承兑行发来的托收凭证第四联、第五联、票据和拒付理由书贷方凭证联(第三联)、收账通知联(第四联),核对无误后及时通知持票人该票己退回。持票人在拒付理由书贷方凭证联(第三联)上签收后,支行将票据、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和拒付理由书收账通知联(第四联)退给持票人。支行在留存的托收凭证第二联的“备注”处注明“拒绝付款”字样,将拒付理由书贷方凭证联(第三联)和托收凭证第二联保管备查,同时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委托收款发出核销”交易进行核销。

第七条本办法由晋城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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