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各章资料整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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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什么是行政法。
调整的对象,调整结果
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就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而形成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权的行使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所谓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如何理解:(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约束和规定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行使行政权的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种种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3. .行政关系的含义及其类型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而形成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⑴行政组织关系:指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或内部构成关系。
⑵行政行为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行政活动中,与公民所产生的行政关系
⑶行政监督关系:指对行政权力实施监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关系。
4.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原因
合理性原则又称公平、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类、条件、幅度和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基于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合法性原则,又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是指行政权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
5.行政当事人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6.行政法的内容(划分标准:行政的事务范围)
1.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的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2.给付行政:又称福利行政,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为公民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3.计划行政: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把各项手段及资源合理配置的行政活动.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看,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责任法,行政监督或行政救济法
7.行政法调整的范围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组织关系、行政行为关系、行政监督关系8.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与根据就是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即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第二章行政主体
1.什么是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职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2.行政主体含义,特征
含义:所谓行政主体一般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①行政主体必须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②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利、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③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④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3.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与行政权限争议,处理的规则?行政争议的类型有哪些?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的处理规则
(1)由争议双方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处理、解决。
(主要适用于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具有从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之间的争议。
)
(2)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处理。
(主要适用于非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被授予组织之间的争议,如不同职能性质的行政机关之间、异地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发生的争议。
)
行政的权限的争议有两类
一类是积极的权限争议,即两个行政机关都认为自己对某项行政事务有管辖权,从而发生职权冲突;另一类是消极的权限争议,即两个行政机关都认为某项行政事务不属于自己管辖,从而出现管辖的“真空地带”(管辖权的缺位)
附:依法定授权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一般称之为被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是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某项行政职权或从事某些行政事务管理的组织。
(作为一种“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而出现)
4.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的含义及其类型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在行政组织系统中和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关系。
⑴领导关系: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
⑵指导关系: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业务指导或监督关系。
⑶公务协作关系:是指某一行政机关经其他行政机关的要求,为其提供补充性协作而发生的关系。
5.行政委托的有效条件
(1)必须依法委托(即行政职权具有不可自由处分性)。
(2)委托的事项必须属委托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委托的事项范围必须明确并应受到限制。
(4)委托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5)不得再委托(6)委托确有必要,不得不委托。
6.受委托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性质。
受委托组织应是一种公益性的组织而不能是以营利为目的或具有私益性质的企业。
(如实施行政处罚的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
第三章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含义,特征
含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国家行政职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中作出的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志行为。
(笔记上)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使行政职权并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书上)特征:1.主体专属性2.意思性更多的表现为单方意思性
3.国家的强制性4.效力的先定性(公定力)5.可诉性
2.行政行为的四个效力
1.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
2.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就具有不得随意改变的效力。
(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
3.拘束力(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其内容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性,双方都要遵守与服从,否则将要承担法律后果。
(对他人不具有拘束力)
4.执行力(实现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注意: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具有执行力,赋予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一般不必具有执行力。
)
3.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抽象行政行为还具有反复适用的特点。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主要区别:
⑴行为对象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以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
⑵行为功能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适用于将来的人和事,具有“往后约束性”;如果一种行政行为是约束人们已发生的行为,即具有“往前约束性”,该行政行为是具体的。
⑶是否能够反复适用。
抽象行政行为对同类的人或事都具有约束力,即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的人和事发生效力,对其他的人和事不具有效力,即只有一次性效力。
一般说来,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执行。
4.什么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条件、幅度或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作出自己认为适当的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要成立必须具备哪些要素。
(1)意思表示和目的要素(2)主体与权力要素(3)法律规范和法律效果要素
6. 行政行为的失效产生的原因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违法或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3)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7.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即行政行为的作出。
行政行为的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行政行为尚未成立,效力则无法产生。
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包括:
①行政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而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②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
行政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③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
即行政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④行政行为成立的功能要件。
行政行为能够表达行政主体的意图,并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这也是行政行为成立与行政事实行为成立的区别所在。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
这主要包括:
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为的行政行为才是有效的行为。
②行政行为的权限合法。
不同的行政主体拥有不同的职责和权限,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构成行政越权。
(“越权无效”是各国行政管理过程中普遍适用的原则,行政主体不能超越其权限范围作出行政行为。
)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
行政行为设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内容要件。
④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否则也构成行政行为违法。
(具体要求:第一,遵守法定步骤。
第二,遵守法定顺序。
第三,符合法定方式。
第四,符合法定时限。
)
第六章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特点:法定性无偿性强制性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职能或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并在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以强制方式向行政相对人取得财产或劳务的使用权的一种行政行为。
区别:
(1)行为标的不同: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并且通常指金钱;
行政征用的标的却有多样,既可能是金钱,也可能是土地或劳务等。
(2)行为方式不同:行政征收是以无偿的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在征用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时,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经济补偿。
(3)对财务的处分程度不同:
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行政相对人转归为国家,是对被征财产的彻底处分;
行政征用中行政主体仅仅是取得了被征有的使用权,被征用对象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被征主体在使用完后应将被征用的对象返还给行政相对人。
(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行政没收是指行政主体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收为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行政没收和行政征收虽然都是把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收归国有,但两者的区别明显:(1)行为对象不同行政征收的对象是依法负有缴纳义务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没收是针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
(2)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行政没收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3)行为方式不同行政征收可以是一种连续性行为,如征企业所得税,只要该企业正常经营,行政机关就可以定期连续征收其所得税;行政没收是针对特定案件,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的没收处罚。
3.行政征税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税,又称税收征收,是我国行政征收最主要的方面。
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税款的行为,它是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最重要形式。
(包括对内税收征收和涉外税收征收)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职能或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并在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以强制方式向行政相对人取得财产或劳务的使用权的一种行政行为。
第七章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违法违纪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务员所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两者区别:
⑴主体范围不同。
行政处罚由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而行政处分由公务员所在的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实施。
⑵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外部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和外部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管辖关系;行政处分的对象是内部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是行政隶属关系。
⑶内容和方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内容比较广泛,涉及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行为或声誉,常见的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的内容涉及公务员的声誉、职务、待遇,一般不涉及其人身、行为。
行政处分的方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⑷行为作出的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秩序方面的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等;而行政处分依据的是与公务员有关的法律规范,如《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
⑸救济途径不同。
不服从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服从行政处分的公务员,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2.行政处罚的含义、特征和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特征:1.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制裁。
4.行政处罚是制裁性的行政行为。
种类:1.人身自由罚:对违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
2.声誉罚: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其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
3.财产罚: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4.资格罚:以剥夺或限制违法人的某种资格为内容的处罚。
5.责令作为或不作为罚:直接要求被处罚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又称义务罚)
4.行政处罚适用条件
所谓行政处罚适用是指对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
适用的事实条件:有违法行为
适用的主体条件: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实施。
适用的对象条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的行政违法者。
适用的时效条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的时效:两年内未被发现。
5.如何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的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一事是指一个法律事实,即违法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2.可以处罚两次以上,但罚款只能适用一次。
3.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的,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实施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这种并处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4.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同时构成犯罪的,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依法还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仍可适用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中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
(1)不予处罚,是指由于有法定原因存在,行政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
①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不予处罚;
②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法的,可以不予处罚;
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或属于紧急避险的,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不予处罚;
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免于处罚,指违法行政相对人负有法律责任,由于存在某种法定情况,行政主体决定免除对其处罚。
①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责令其改正,认为不需要处罚的;
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因行政管理人员的过错造成的;
③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影响而违法的。
(3)区别:不予处罚是因为行政相对人本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免于处罚是行政相对人虽负有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定原因而没有被处罚。
第八章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职能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强力方式的行政行为。
⑴实施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而且是在特定行政行为中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
⑵行政强制是一种法定的权力性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⑶是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权力,强制行为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措施。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两者区别:
⑴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是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法的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强制相对方履行原定义务。
而行政处罚是在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其赋予新的义务,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⑵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行政相对人违法侵害他人或公共利益,或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的相同状态,其着力点是保证没有被履行的“义务内容”在未来的实现。
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着力点是惩罚违法,教育其遵守法律法规。
⑶罚则不同。
行政强制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人持续适用,直至达到停止对社会的危害或迫使其履行完法定义务为止。
但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戒,其处罚一般是一次性的,实行一事一罚,即对同一违法事实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处罚两次或两次以上。
2.行政强制的生效规则
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必须以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
⑵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只能由有法律明确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依
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
⑶告诫期满,义务人仍然拒不履行行政主体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生效。
3.如何界定行政救济的含义
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他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特征:①以行政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②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③最终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途径:a.行政机关救济——行政复议 b.司法机关救济
第十二章行政程序法
1.行政程序启动的方式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
(大量的行政行为属于这一类)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
对行政主体来说,在没有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程序公正)
公开原则
行政相对人参与原则
效率原则
3.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
公开制度
回避制度
时效制度
第十三章行政违法和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即行政主体因在行政活动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特征:①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
②行政责任包括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
③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不能和其他责任互相替代。
④行政责任是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①有违法行政行为的存在。
②行政违法的主体具有责任能力。
③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④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⑤特殊要件。
(如行政赔偿需要有实际的损害结果,且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内容:对违法主体的惩戒性责任
根据行政违法的主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对行政违法所造成的后果予以弥补和恢复
形式:违法与责任的形式始终是一一对应的
(1)事实不清有误的、无法律依据的、适用法律规范错误的、违反法律程序的、超越和滥用法律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撤消
(2)对于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依法定期限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