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正《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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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正《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6.27
•【字号】济政办发〔2018〕20号
•【施行日期】2018.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正《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
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科学落实《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对《〈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正。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修正为: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社区居民开展楼(房)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鼓励建设工程项目中具备条件的低、多层建筑实施楼(房)顶绿化。
对位于重要位置和地段或有城市景观塑造需要的公共建筑,规划主管部门可在建设工程规划
设计要求中提出楼(房)顶绿化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并组织实施。
楼(房)顶绿化覆土深度应当满足绿化植物正常生长条件,并符合建筑安全和防水等要求。
同时,合理设置浇灌设施,保障楼(房)顶绿化养护管理。
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建筑墙体、道路护栏、立交桥及高架桥桥体等建(构)筑物实施垂直绿化。
二、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修正为:
建设工程项目地下设施顶面实施绿化的,按照以下比例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绿化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折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绿化覆土厚度1.0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折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0.6米以上不足1米,且绿化覆土厚度0.6米以上的,按60%折算绿地面积;
(四)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0.3米以上不足0.6米,且绿化覆土厚度0.3米以上的,按40%折算绿地面积;
(五)地下设施顶面绿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折算绿地面积。
三、本通知施行前,建设工程项目地下设施顶面绿化绿地面积的折算,可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6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