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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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公证工作流程,提高公证质量,确保公证
活动的公正、合法、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全体公证员、公证助理员、行政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职责,加强公证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证机构的正常运营。
二、组织架构
第四条本机构设立公证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和废止,对公证工作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
第五条公证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公证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
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六条公证机构内部设立公证业务部、行政部、财务部、档案室等部门,各部门
负责人对部门内部管理工作负责。
三、公证员及助理员管理
第七条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5周岁;
(二)取得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三)通过公证员任职考试;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八条公证员任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遵守公证职业道德,保持公证工作的公正、合法、高效;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第九条公证助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2周岁;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十条公证助理员任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四、公证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公证业务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便民原则;
(四)保密原则。
第十二条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查申请材料;
(三)调查核实;
(四)出具公证书;
(五)归档。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公证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五、行政及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部门负责公证机构内部行政管理,包括: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人员招聘、培训、考核;
(三)负责机构资产、物资的管理;
(四)负责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包括:
(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资金收支管理;
(三)负责财务报表编制、审核;
(四)负责内部审计、监督。
六、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公证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公证员、公证助理员、行政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内容包括:
(一)职业道德;
(二)业务水平;
(三)工作态度;
(四)工作成绩。
七、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证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