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职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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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风险职业人员管理,保障其身心健康,预防职业危害,提高工作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高风险职业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岗位:高空作业人员、电气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条单位应定期对高风险职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
根据检查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暴露因素检测、职业病筛查、常规
体检等。
第五条高风险职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异常者,单位应
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治疗。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高风险职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第七条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其质量合格、使用得当。
第八条高风险职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条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章职业安全培训
第十条单位应定期对高风险职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
技能。
第十一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危害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
施等。
第十二条高风险职业人员应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职业病防治
第十三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职业病病人给予及时救治,并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高风险职业人员发现疑似职业病症状,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配合单位
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单位应设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单位应定期对高风险职业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确保高风险职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降低职业危害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