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一房数卖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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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承诺书

一房多卖承诺书

1.卖方一房多卖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卖方一房多卖的,应承担:(1)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卖方一房多卖会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合同违约责任。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卖方一房多卖,事后无法退还涉案资金或者事前就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故意,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受害的买方可向公安报案,最后由法院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卖方的刑事责任。

2.一房多卖,只有先签了合同的有效吗您好!处理原则如下: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经过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流转。

所以,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说明,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和正常的交易秩序,应予依法支持,以确保依法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完全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比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新旧对⽐新解释对旧解释主要修改点有:1、引⾔中,将“《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仍处现⾏有效地位,作为房产律师,继续使⽤并持续关注;2、旧解释第3条中,将“应当视为要约”修改为“构成要约”;3、旧解释第15条变更为第11条,并将”《合同法》第94条“修改为“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修改为“解除权⼈”、“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之⽇起⼀年内⾏使”修改为“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起⼀年内⾏使”;4、旧解释第18条变更为第14条,并将“房屋权属证书”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修改为“办理不动产登记”,这都是⼩改动;5、旧解释第26条变更为第22条,并将“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续”修改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续”;6、旧解释第27条变更为第23条,并将“房屋权属证书和商品房抵押登记⼿续”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续”。

新解释删除旧解释的条款有:1、删除第7条删除分析:该条是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冲突时,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涉及城市经济发展和⼴⼤被拆迁⼈重⼤利益,被拆迁⼈⼜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了防⽌野蛮拆迁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原司法解释选择先侧重保护被拆迁⼈利益,将被拆迁⼈对特定房屋的债权视为⼀种特种债权,赋予物权的优先效⼒,也即债权物权化。

然⽽,物权法定这是物权的基本原则,为此该条在实⾏过程中屡招质疑,在《民法典》仍然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背景下,最⾼院对此进⾏”删除“,可能基于拆迁利益已较好的保护背景下作出,且能让司法解释与《民法典》保持⼀致。

2、删除第8条、第9条原内容: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实现的,⽆法取得房屋的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未告知买受⼈⼜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

一房两卖的表现形式和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房两卖的表现形式和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房两卖的表现形式和处理方式是什么?在房地产交易十分活跃的今天,房产买卖已经成为不少投资者经济生活的一部分。

那么,在房产买卖中,您是否遇到过一房二卖的情况呢?今天,小编就来告诉大家▲一房两卖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以及怎么防范一房二卖的风险。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一房二卖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当前,一些房地产公司为获取更多流动资金,在卖房的同时又拿房产去抵押贷款,出现了“一房两卖”的欺骗行为。

警方提醒,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

丽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最近查处了多个房产交易中的经济犯罪案件,其中就发现了一些房地产公司违法操作、一房两卖的数起案例。

在“一房两卖”陷阱中,开发商常常称消费者一次性付全款便能优惠三个点,有时能优惠的多达五个点以上。

消费者一旦付款,开发商就收集公司员工或其亲朋好友的户口本、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个人相关资料,以这些人的名义把本来已经卖出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

贷款到手后,再由开发商以职工或亲友的名义按月还本付息,这样一来,骗取的银行贷款就为开发商提供了充足的流动资金。

表面看,这种方式似乎只是公司的内部运作,公司得利、银行贷出款项后也能收回,不太会伤害到消费者利益。

而实际上,一旦该公司经营遇到问题,造成还款困难时,就会导致银行和消费者争夺房产,要么是消费者利益受损,要么银行无法收回贷款。

▲二、不同形式的一房二卖及处理方式▲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同一商品房上是否能多次进行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备案登记

同一商品房上是否能多次进行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备案登记

同一商品房上是否能多次进行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作者:王亚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摘要本文通过对不动产预告登记进行论述,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进行对比,阐释了同一商品房上是否能多次进行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备案登记。

关键词不动产预告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作者简介:王亚萍,义乌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86-01一、一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引发的思考笔者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曾遇到一个案件,案由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情简要:原告A 与被告B公司,A向B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400万元。

A已经付清房款,并且B已经交付房屋给A,A对房屋已经进行装修。

另查明,涉案房屋已经登记备案在案外人C名下。

现A 起诉B,诉请:(1)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3)请求判令被告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

该案中,A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法院对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查封裁定,但协助执行机关房管处认为该查封裁定无法协助,理由是“该房屋已经登记备案在C名下,就是C的财产,无法查封”。

按照房管处的说法,其实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似乎是带有物权性质的。

而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原本只是对预售合同进行登记公示,而非对物权进行登记。

因此,笔者提出:司法实践中,以及房管处等相关部门,应该统一对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认识,以便于司法裁判的执行。

对于该案,笔者提出一个问题:已经进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的房屋能否进行多次备案?上述问题,本文将在下文中具体论述。

二、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区别(一)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概念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是指在建过程中的商品房的购买人或受让人将其与发展商或出让人所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其他转让文件以及以上述文件的相关权益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的行为,并通过这种公示行为对抗第三方。

怎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怎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怎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的手续时怎么办理的?房屋过户手续流程是怎么样的?关于不同的房产办理过户的手续是否有所区别呢?我们的法律中对于不同的房屋的过户手续的办理是否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呢?现在赢了网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怎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相关问题,帮助您更好的了解我们的过户程序问题。

怎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商品房过户的程序(一)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

(二)确定房屋面积,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

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三)提交相关文件,填写《登记申请表》。

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

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四)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五)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

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二、二手房过户的程序二手过户的手续比较复杂,涉及到银行、评估、农税、房管、土管等多方,碰上房子产权有问题的,还要去产权交易中心查产权。

二手房转让过户的程序有:(一)买方要对房子的产权进行调查,然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二)贷款的房子要办理相关按揭业务。

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的,则要向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同时申请。

这是整个二手房自行交易过程中最耗时间的阶段。

(三)将合同交到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相关办事窗口,拿受理单。

(四)凭受理单到农税中心缴纳相关税费,拿契税完税证。

(五)凭完税契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国土证,最后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为了保证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拥有依法受保护的所有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

但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房产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最后也许只有出价最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民法典》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如何查实一房多卖购房人可通过询问承租人或卖家、出租屋管理部门等途径查实所购的房屋是否已经有人租赁,如果有人租赁,应当确认承租人是否是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是否已经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事项,如有承租人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购房人最好别再购买该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设部部长俞正声4月4日签署88号部令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房二卖要承担哪些不利的后果

一房二卖要承担哪些不利的后果

一房二卖要承担哪些不利的后果1、行政后果,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时,应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刑事后果,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1、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1)对于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个买受人都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而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房地产开发商应对第一买受人履行交付义务,而对其他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司法解释》第八、九条规定,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对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房二卖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无效合同的善意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二种情况下的特殊处理第一种情况: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如果拆迁人明确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那么被拆迁人享有优先权,即使后买受人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其仍可以主张后买卖合同无效,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

如果被拆迁人不主张上述权利,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后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善意买受人可以主张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即使恶意串通人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善意买受人仍可以主张其合同无效,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

“一房二卖”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一房二卖”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一房二卖”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作者:籍薇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6年第11期【摘要】文章对我国近年来关于“一房二卖”现象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探讨。

界定了一房二卖的概念,对审判实践及其法律解决规则做了综述:相关审判案例总结,审判中的法律解决规则。

对完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的救济方式进行了探讨:请求商品房合同变更,基于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完善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实际占有情形下的瑕疵担保责任,从现状出发,揭示现存问题,并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方案。

【关键词】一房二卖;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权利救济一、一房二卖的界定一物二卖现象自古有之,是指房屋出卖人在与先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又与后买受人达成买卖该房屋的协议。

出卖人因以同一标的物订立合同而成立了不同的债权,但出卖人只能实际转移一个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这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来说可能是债法上不能充分补救到的。

因为房屋这类不动产标的特殊性,其不同于动产当合同的标的物存在替代品时,一旦发生违约,法院通常会选择损害赔偿进行违约救济,受害人可以通过赔偿重新购买替代品。

而不动产的价值高且具有很强的区位性与稀缺性,不可替代性或难以替代。

在我国,由于特殊的体制,一些不动产甚至还附带某些特殊的利益,如坐落在重点小学或中学附近的所谓“学区房”。

[1]因此买受人都希望出卖人实际履行合同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这也是本文之所以选择讨论一房二卖问题的原因。

二、审判实践及其法律解决规则综述1、相关审判案例总结通过对近两年关于一房二卖案件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此类案件案由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的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效力,要求获得该房所有权;[2]有的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同时赔偿一倍的购房款;[3]还有的请求出卖人在承担赔偿一倍购房款的同时也要赔偿房屋涨价的损失;[4]此外,还有同时要求承担违约金责任的。

每日一糖1.26“一房二卖”行为的法律性质探讨

每日一糖1.26“一房二卖”行为的法律性质探讨

“一房二卖”行为的法律性质探讨作者:邓辉韩涛发表时间:2014-09-22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异常繁荣,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各类纠纷也日益增多。

而“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现象已逐渐成为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最为严重、最为突出的问题。

一些开发商、房主为牟取非法利益隐瞒事实将房产多次转让,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然而“一房二卖”行为是属于普通的合同纠纷而由房主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而在实践中区分“一房二卖”行为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否则就有可能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混淆,造成放纵犯罪或错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不良后果。

笔者就“一房二卖”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处理进行如下分析、探讨。

“一房二卖”好比民间所说“一女二嫁”,顾名思义是指房屋产权人将一处房产分别卖给两位买受人,获取两份房屋价款的行为。

由于房屋产权人无法向两位买受人履行交房义务,最终导致至少一位买受人虽然支付了房款却无法获得房产。

现实中这类案例并不少见。

李某常年来从事房地产开发。

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归还赌债,筹集赌资,李某将开发的多处房产,通过“一房二卖”的形式进行转让而获取资金。

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多名买受人发现自己购买的房产均存在各类异常情况,有的房产有其他购买人甚至已入住,有的房产已经进行了抵押贷款,还有的买受人拿着房产证事后却得知房产证是伪造的。

于是多名买受人在退房索赔无果的情况,将李某诉至法院或至公安部门报案。

李某的行为是属于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不当行为,还是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合同诈骗罪与普通合同纠纷的区别,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

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颁布日期:2001年4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房地产纠纷案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房地产纠纷案件

2005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

正确、及时地审理好房地产案件,不仅关系到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问题,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关系的稳定问题。

会议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当前我省审判房地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一)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合同效力的认定不仅关系着土地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

因此,在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上,会议认为,要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房地产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保持一致,即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

1、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审查出卖人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是考虑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目前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视为其具备预售资格。

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问题,从我国现行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立法规定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属于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合同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5号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让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前,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仍未获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其所订立的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对此,我们应当严格掌握。

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

房地产经营资格是用来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能力和资信度的证明,审核和发放房地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国家用来管理、控制和监督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是开发房地产的必要条件,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2002年8月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户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案例2004年4月1日,市民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购买某小区5—丁-602号房。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只等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

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迟迟不能交付,王某多次催促,最后才得知该小区5-丁-602号房早在2003年10月就已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了刘某,刘某也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王某愤而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房款、赔偿相应利息及其他实际损失、支付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即先后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给买房人王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对于这种一房二卖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范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处理.本文主要围绕该司法解释,对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作一分析。

一、一房二卖的出卖方必须是特定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商。

《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解释中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在本文中所涉及的一房二卖的销售方为特定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商.二、一房二卖中所涉及的买卖合同的效力1、一房二卖的情形一房二卖,指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取得房屋应当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

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有二个阶段,首先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一个债权行为,即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所有权登记,这是一个物权行为,即房屋的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在一房二卖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形:(1)两个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

为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市高院民一庭组织市一、二、三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 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四月四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统领规模,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洪某表露该息,现王某未予表露,并因而取得以几乎相称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好处,其行为已非单纯沉默,应认定组成欺诈,故判决撤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返还洪某购房款及响应税费、中介费、费、按揭利息丧失等。

实务要点:出售人对明知且已实践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息负有息表露义务,否则组成欺诈。

5 .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地皮上房屋,合同应为无效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案情简介:2012年,杜某购买邻乡某村吴某所有的房屋,并交定金8万元。

嗣后,吴某以农村房屋买卖违法诉请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①所有人对自己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案涉售房协议虽属自愿,协议中亦约定地皮不得转让,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乡村房屋买卖一定涉及宅基地转让。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售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售人所有或者出售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吴某自建房虽属其所有,但地皮属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利用和转让,适用地皮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依《地皮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总结两限房卖了交给国家多少

总结两限房卖了交给国家多少

房子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安居乐业的大事在商品房或二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A4打印/ 修订/ 内容可编辑房子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安居乐业的大事。

在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房产商或房东一房多卖,最后造成部分买受者无法得到了房屋所有权,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购买房屋时,怎么防范开房东不会再将房子卖给第三人?为了防止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买方只要和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办理产权登记之前,买方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由于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使在预告登记后,卖方将房子买给原买房以外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房屋的所有权不转移归善意第三人张某所有,原买方告与卖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物权法的预告登记规定是对买房人利益的保护,也是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重要措施之一【真实案例】2006年,李某进入何某经营的五金加工厂从事变压器拆解工作,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工长也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工资以每天工作量计算。

2006年11月28日,李某被工厂的叉车叉到双手,当天晚上被送到医院治疗。

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由于工厂一直没有对李某作任何补偿,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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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权利应予支持。 二、均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 权利人的要求。 三、过户手续、预告登记手续均未办理,支持先行合法占有的买受人。 四、过户手续、预告登记手续均未办理,又没有合法占有房屋,支持 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 五、以上手续都没有的,支持签约在先的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 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 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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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处理
司法实务中可以借鉴《买卖合同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精神 一、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 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 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 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品房一房数卖如何处理?
什么是商品房一房数卖及合同效力
一、商品房一房数卖是出卖人(房地产开发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不 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买受人,并分别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
二、各个合同的效力 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应当办理登记。不动产买卖标的物房屋的所 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如果双方订立的合同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情形的,各个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 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 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 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 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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