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用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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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使用公务用车的管理,加强经济效益,节约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的领导干部用车管理。
第三条领导干部用车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益的原则,确保用车安全、方便、高效。
第四条领导干部用车应按照岗位需要和实际工作情况,科学合理安排用车事宜。
第五条领导干部用车管理应严格按照职权和职责进行,禁止滥用公车私用。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用车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干部用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用车条件
第七条根据岗位需要和实际工作情况,领导干部可以申请使用公务用车。
第八条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使用公务用车:
(一)担任正职领导职务,或被授权代行正职职务的副职领导;
(二)工作需要,难以满足日常工作任务和调研需求。
第三章用车管理
第九条领导干部用车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领导干部向用车管理机构提出用车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和时间;
(二)审批:用车管理机构对用车申请进行审批,并确定用车的类型、品牌和用途;
(三)调度:用车管理机构根据审批结果进行用车调度,并安排用车司机;
(四)使用:领导干部按照用车计划和用车要求使用公务用车;
(五)归还:领导干部在用车任务完成后,将公务用车归还用车管理机构。
第十条用车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用车进行监督,确保领导干部用车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章用车安全
第十一条用车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公务用车的安全性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用车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用车司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使用公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滥用公车私用。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用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用车管理机构,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用车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用车的监督机制,对用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和党委(纪委)应对领导干部用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和用车管理机构应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公车私用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降低政治待遇。
第二十条对故意破坏公车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十一条对于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有的领导干部用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用车管理机构所有,如有需要,可以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用车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供相关人员遵守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