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人常用的SUB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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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人常用的SUB条款
租船人常用的SUB条款
1)SUBJECT TO SHIPPER’S/RECEIVER’S CONFIRMATION WITHIN 24 HOURS AFTER FIXING MAIN TERMS(主要条款订立后24小时之内,发货人/收货人确认,合同始生效。
)
租约中出现这种条款,大多是因为贸易合同里有类似的限制性规定,要求负责租船的买方或卖方须事先将所租用的船舶规范和船期等报给另一方确认,否则其有权拒绝接受该船舶装货。
为了满足贸易合同的要求,不要在履行租约时横生枝节,租船人在谈判租约时最好与贸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经常沟通,告知相关情况,或是在订立租船合同时,利用这个SUB条款,能为租船人赢得一定的时间和主动权,好让发货人或收货人先确认该船,即使发货人或收货人不接受,租船人也还有回旋的余地,只要过了约定的时间如24小时没有拿掉SUB 条款,租约便不会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
因此这个条款对租船人来说相当重要,不但基于此考虑,在同时与其他船东进行谈判的时候,精明的租船人还可以利用这个条款拖延时间,以便最终确定一条最有利于自己的船,如运价更低,或船期更合适,或船况比较好等等。
2)SUB STEM TB LIFTED BY XXX (which means that the contract is conditional upon c harterers obtaining cargo for the agreed loading period, such failure to obtain it relieves b oth partiese of their obligation conditionally agreed. 意为在约定的装货期内,租船人获得该货,合同才能生效,如果未能获得约定货物,则解除双方应负的合同义务。
)
该条款多见于运煤的租约中,租船人往往需要与发货人先确定交货事宜,若货物未备好,则解除双方当事人在本租约下的义务,合同不具有约束力。
还有一种情况是租船人并不是贸易合同的当事人,他们(如物流公司)是通过其他方式如竞标等拿到此票货物的租船权,在和船东谈判的时候,租船人还未中标,因而使用该条款可以为自己
赢得主动权,若租约基本条款确定后租船人获得该货的租船权了,就可以取掉SUB条款,合同发生效力,如果租船人竞标失败,未取得租船权,则本合同无效,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义务。
3)SUB SATISFACTORY OF SURVEY(以检验满意为先决条件)
该条款主要用于期租合同中,期租下的租船人经营过程中风险较大,船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租约的履行,关系到他的经济效益,因而对船况要求比较严格。
但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订约在先,交船在后,在未验船时,对船况并无实际的了解,因而租船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订约时喜欢加上类似的SUB条款,万一将来船舶检验不理想的时候,可据此享有拒绝接受该轮的权利。
这种规定被认为是有条件的发盘或承诺,条件未被满足,合同便不成立。
4)SUB TO DETAILS(以合同细节谈妥为准)
有时候F/N订立之后需要做个正式的租船合同,因为F/N毕竟只是在主要条款上达成协议,正式的租船合同里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考虑,合同细节也影响到各方利益。
但是适用不同的法律,对于SUB TO DETAILS这一条款的理解和后果是不同的。
对于这种限制,英国法律视其为有条件的发盘,只要细节事后没有谈妥,合同就没有成立。
而美国法律则认为,合同主要条款谈妥,合同即告成立,尤其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有履约的行为时,法院更会判定合同已生效。
在租船实务中,我们已经习惯性地在仲裁条款中写上:“ARBITRATION IN LONDON WITH ENGLISH LAW TO APPLY。
(在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
)”因为双方选择租约适用的是英国法律,那么根据英国法,这个SUB条款将无法令合同产生效力,在实践中必须主要到这一点。
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带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
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本条是关于附条件合同的规定。
“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手段的合同附款。
在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
备以下要求:(1)必须是将来的不确定的事实;(2)该事实应该是可能发生的;(3)事实必须是合法的;(4)该事实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当事人若订立了“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那么他们二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订约时便已确立,但合同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或者说合同的效力要延缓发生,待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可知,我国是承认SUB条款的作用的,但是并非任何的SUB条款都能控制合同的效力。
诸如前面提到的“SUB SHPRS/RCVRS CONFIRMATION W/I 24 HRS AFMT”,“SUB TO STEM”,“SUB SATISFACTORY OF SURVEY”等条款,就必须在条件成就后才能使合同发生效力。
但是对于“SUB TO DETAILS”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英国法有所不同,合同法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如果正式租约(CHARTER PARTY,C/P)里的细节未对F/ N中已达成的主要条款作任何实质性变更的话,这种带SUB TO DETAILS 条款的F/N仍然具有约束力,且合同的内容应以后来的正式C/P为准。
相反,若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对附加细节条款表示反对或该细节条款的改变属于对合同实质性的变更,则合同不成立。
鉴于SUB TO DETAILS条款对合同的效力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对此产生误解,现在聪明的租船经纪人在准备合同的时候喜欢用“SUBJECT AGREEMENT OF CHARTERPARTY TERMS AND CONDITIONS.租约所有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时合同始成立。
)”等更明确的表达方式来代替“SUB TO DETAILS”一词。
这样的表述不仅使原来的意思更加清楚透明了,而且也使租约究竟于何时正式生效有了个比较确定的时间点,因而更适合实务的需要。
5)DETAILS SUB TO GENCON C/P(细节参照金康合同)
这个条款则通常被认为不影响合同效力或承诺的有效性, 它与“以合同细节谈妥为准不同,标准合同的细节是公开的,人人皆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