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奖惩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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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奖惩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奖励对象
在综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党政领导、综治部门工作人员、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
第三条奖励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综治工作。
(二)在综治工作中有创新,取得明显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帮助解决群众困难,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四)严格遵守纪律,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第四条奖励方式
(一)通报表扬: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
(二)物质奖励:根据成绩大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晋升职务:对在综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优先考虑晋升职务。
(四)其他奖励: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奖励方式。
第五条惩罚对象
在综治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违反纪律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惩罚条件
(一)不履行综治工作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环境恶化。
(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三)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
(四)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后果。
第七条惩罚方式
(一)警告:对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
(二)记过:对存在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过。
(三)降级: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降级。
(四)撤职:对存在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撤职。
(五)其他惩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惩罚方式。
第八条实施和监督
(一)奖励和惩罚由综治部门负责实施,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二)奖励和惩罚决定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奖励和惩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一)本奖惩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原有综治奖惩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三)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综治部门。
本奖惩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激励广大干部和群众积极参与综治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