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播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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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保障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权益,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制作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三、安全播出原则
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2. 依法行政,科学管理;
3.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4. 安全第一,质量为本;
5. 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

四、安全播出责任
1.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安全播出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播出责任。

2.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播出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3.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组织机构,明确安全播出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4.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播出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五、安全播出保障措施
1. 设备设施保障
(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播出设备设施。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建立设备设施故障抢修机制,确保在故障发生时能够及时修复。

2. 人员保障
(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播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安全播出意识和业务技能。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播出人员考核制度,确保人员具备安全播出能力。

(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播出值班管理,确保值班人员熟悉业务、认真负责。

3. 网络保障
(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播出网络安全可靠。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防范网络攻击、病毒等安全风险。

(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4. 应急保障
(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制定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责任。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资充足。

六、安全播出监督检查
1. 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工作。

2.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工作。

3.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播出工作。

七、法律责任
1.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安全播出责任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对违反本制度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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