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及其对中国社会组织研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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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及其对中国社会组织研究的影响
第一章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基本内涵
“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三种不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

正如俞可平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这三种不同的中文译名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

“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经典著作中的中文译名。

但这一术语在实际使用中带有一定的贬义,传统上人们往往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

“民间社会”是台湾学者的译法,它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不少人认为它过于边缘化。

“公民社会”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因而有越来越多的青年学者喜欢这一新的译名。

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学者们众说纷纭,意见不一,由此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民社会定义。

这些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一类建立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上,公民社会在此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和原则。

另一类则建立在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之上,公民社会在此指介于国家与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

进入90年代以来,以三分法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定义逐渐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戈登-怀特的定义颇具代表性。

他指出:“当代使用这个术语的大多数人所公认的公民社会的主要思想是: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

”他主张将企业或经济机构同公民社会分开来对待,前者作为经济社会或经济系统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

二、公民社会理论的基本架构
公民社会理论主要致力于研究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和文化特征,以及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就西方学者已有共识的观点来看,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
1、私人领域。

持等一类定义的公民社会论者认为,私人领域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的领域。

其中市场机制和私人产权构成这种私人领域的两大要素,它们保证个人能够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和追求特殊的私人利益。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著作中关于公民社会的论述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因此将其译为“市民社会”是比较准确的。

持第二类定义的公民社会论者则主要在个人私域意义上使用私人领域这一术语,他们认为个人私域(个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构成个人自我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应享有的充分的隐私权。

2、志愿性社团。

这种志愿性社团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成员的加入或退出是自愿的,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

它是团体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社团,是一种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

志愿性社团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与水平,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多把志愿性社团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有人甚至在二者之间划等号。

3、公共领域。

当代关于公共领域的思想主要得益于哈贝马斯这位当代伟大的思想家。

他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

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

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

4、社会运动。

西方左翼学者一般都把社会运动或新社会运动看作是公民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结构性要素。

他们把反叛现实社会和实现理想社会的希望寄托于此。

其他公民社会论者则不太强调这个要素。

公民社会不仅包括上述结构性要素,还包括与之互为表里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后者构成公民社会之文化特质。

关于文化特质的内容,公民社会论者认识也不一致。

大体说来,这些基本的社会价值或原则是: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

1、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的假设一直是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石。

它假定个人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

2、多元主义。

它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团组织的多样化,思想的多元化。

维系这种多元主义的是提倡宽容和妥协的文化。

3、公开性和开放性。

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公众在公共领域进行讨论和进行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无不坚持公开性和开放性的原则。

4、参与性。

强调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是公民社会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

5、法治原则。

公民社会论者强调要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在三分法的情况下还要保障它同经济系统的分离。

他们认为倡导法治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划定国家行动的界限,反对国家随意干公民社会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

公民社会的上述结构特征和文化特征无疑代表的是一种理想的或规范的公民社会模式,现实存在的公民社会与之有着很大的差距。

同时,上述有关公民社会特征的论述
具有浓厚的西方中心论特别是欧洲中心论色彩,因而其普适性值得怀疑,这是一些西方学者都承认的事实。

但不少公民社会论者对这种公民社会的前景充满信心。

公民社会论者都同意,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是它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只有保护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权,公民社会的上述结构特征及文化特征才能得以维持。

公民社会理论理论家往往偏激地把国家看作为对公民社会的最大威胁。

因此,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压制和干预,反对国家职能的过分扩张,追求社会生活领域的自治和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这些公民社会论者斗争的主要目标。

在三分法的情况下,反对经济系统的过分扩张和商业化倾向的侵蚀,也是维护公民社会的独立性所必不可少的。

公民社会理论的批评者正确地指出,国家并不总是对公民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相反国家的保护和管理对于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心不可少。

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民社会理论家提出的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的模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有五种:公民社会制衡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等。

公民社会制衡国家。

现代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是“必要的邪恶”,国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公民社会需要国家调停其内部利益冲突,保护其安全及完成公民社会所无力承担的公益事业。

国家是邪恶的,若无外力制止,国家权力和国家活动范围将无限制的扩张下去,从而危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自由主义者主张以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划定国家行动的界限(不得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

当代公民社会论者继承了自由主义的思想并已形成一种共识,即一个活跃的和强有力的公民社会乃是民主必不可少的条件。

他们认为,只有通过独立的公民社会的民主实践(政治参与和舆论监督等)才能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并使国家易于对民众的要求作出反应。

公民社会对抗国家。

托马斯-潘恩首次提出这一命题。

他认为,公民社会和国家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

公民社会愈完善,对国家需求就愈小。

理想的国家是最低限度的国家。

潘恩还认为,反抗那些随意剥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和非宪政国家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

当代少数激进的公民社会论者继承了这一观点。

东欧公民社会研究者把前社会主义政权下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关系描述为一种支配和被支配、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二者相互对立,因此他们主张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压制,扩大公民社会的自主活动空间。

美国学者阿拉托也将波兰的社会运动描述为“公民社会反抗国家”的兴起。

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

还有些公民社会论者认为,在民主体制下,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的理想格局是强国家和强公民社会和谐共存。

以研究东欧问题见长的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即持这种观点。

他认为,民主体制下惟一良好的权力配置就是强国家和强公民社会共存。

在这种实力格局下,国家有能力有效地工作,公民社会与足够强大以防止国家过分自主而不对社会的要求作出反应。

双方中任何一方力量过弱或者都很
弱小,都会产生严重的问题。

只有双方各自相对于对方的自主性得到了充分的保证并彼此处于势均力敌的状态,双方各自的功能才能得到最好的发挥。

公民社会参与国家。

参与国家事务是公民社会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

但对于公民社会参与国家的模式。

公民社会论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

西方公民社会参与国家的模式有两类:一类是多元主义模式,美国是其代表,公民社会中的各种利益集团享有平等地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另一类模式是社团主义的模式,以瑞典为代表,国家认可某些大的社团组织的行业或职业利益的代表权力并为它们提供了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其他利益集团则被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

对这两种模式的优劣,公民社会论者内部意见很不一致。

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

持此论者反对那种把国家和公民社会对立起来并认为它们之间存在内在冲突的观点。

他们认为,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对集体需要作出反应方面,公民社会和国家可以相互补充,这二者之间可以建立起很好的合作关系。

不少公民社会论者指出,由于“政府失效”、“市场失效”和“第三部门失效”同时存在,这三者之间必须建立起很好的合作互补的关系。

萨拉蒙等人进而认为,只有在公民社会、国家以及商业领域之间建立起相互支持、高度合作的关系,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和经济增长才有望实现。

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的这五种模式之间并非彼此排斥的关系,它们各自在某些方面包含着真理。

这些模式远未穷尽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全部内容,它们只是对复杂的现实的一种高度抽象的理论概括,而且这种概括还带有强烈的理想化色彩。

公民社会是英文Civil Society的中译词,又译“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

作为一个在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被广泛使用的学术范畴,公民社会早在古希腊时代就已出现。

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被认为是这一范畴的首倡者。

亚氏以后,西塞罗、阿奎那、洛克、卢梭、费尔巴哈等人从不同角度论及公民社会。

黑格尔就公民社会留下了大量论述。

马克思则在批判继承黑格尔相关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公民社会理论。

葛兰西、哈贝马斯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

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公民社会作为关于人类社会认知的一个范畴,可以说一直走在时代的前面。

它是人类生产方式不断演进在西方的选择。

如同引领人类思想和社会进步的一把火炬,它从希腊城邦激辩的淬火中走出,经历了罗马深厚的法律文明、中世纪城市文明、宗教革命与政治变革的洗礼,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与民主-共和的政治历练,见证了东西方文明冲突和演变,目睹了20世纪后期此起彼伏的私有化浪潮,迎来了被称为“颜色革命”、“街头革命”的新抗议时代。

惟其如此,公民社会成为最易被“泛政治化”的范畴之一。

约翰•基恩甚至提出并探讨了“社会主义公民社会”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公民社会曾引起我国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许多学者的广泛重视,先后出现了围绕经典作家相关论断的理论论争和中国如何建设公民社会的实践论争,提出了许多深刻并富有启发意义的见解。

第一,公民社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有着现实政治关怀的学术范畴。

无论在古希腊,还是在黑格尔、马克思、哈贝马斯那里,这一范畴都有着强烈的实践性或政治意义。

特别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公民社会成为新兴资产阶级战胜封建等级制和农奴制的重要武器。

用马克思的话说,公民社会既是“批判的武器”,同时也是“武器的批判”。

[1]
第二,公民社会是一个伴随人类思想进步和实践发展而逐渐成熟且越来越重要的范畴。

随着历史的演进,公民社会的论争经历了一个由模糊而渐向清晰、由混乱而渐向有序、由分歧而渐向共识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外延从最初的城邦走向城市,进而走向整个社会;公民社会的内涵则从单纯的“私”延伸到市场经济,进而转变为公共领域,成为社会公共性的代表。

这一过程表明:对公民社会的认识随着人类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公民社会本身的展开而逐步深化,逐渐成熟,公民社会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自我认知的一个重要学术范畴。

需要强调的是:公民社会这一范畴本身并不包含明显的政治倾向或意识形态属性。

不能把公民社会简单理解成一个政治范畴,特别是不应给公民社会简单贴上意识形态的标签而使之“泛政治化”。

关于公民社会存在各种不同的解释,因而形成许多理论。

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由马克思本人提出,并经葛兰西、哈贝马斯等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丰富与发展,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其基本观点包括:公民社会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与人之间通过各类社会组织等交往形式构成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公民社会的各种社会组织具有非政府的、非市场的属性,它们独立于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是自主的公民之间基于一定交往形式所形成的公共领域;这些公共领域具有公共性、民间性、多元性、法定性、开放性和共识性等特征;公民社会一方面能够影响公共权力及政策,另一方面也能制衡专制、强权和资本的垄断,同时具有丰富社会资本、传播意识形态、增进文化价值等作用。

2004年,一位美国学者爱德华兹出版《公民社会》一书,系统整理了迄今为止关于公民社会的各种观点和分歧,他按论题、论域及观点的异同,将既有的各种公民社会观点划为三大类,第一类强调结社生态,把公民社会视为独立于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由各种社会组织构成的第三部门;第二类强调价值取向,把公民社会视为基于普适价值、社会资本和道德共识的美好社会;第三类强调公共领域,把公民社会视为表达公民主体意识的公众协商、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

[2]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俞可平的一篇论文,将公民社会定义为“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社会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

”[3]
从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出发,结合爱德华兹和俞可平的上述观点,我把公民社会理解为包含社会组织、社会价值和社会场域三个不同向度的社会现象或社会状态。

这种社会现象或状态普遍存在于现代社会,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架构之一,对一个国家的市场体系的发展和政治-行政体系的运作具有重大影响。

具体来说,我所定义的公民社会有三个基本向度:其一,公民社会组织,即公民在志愿和自主参与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普遍的、多样化的社会组织形态,以及在社会组织发展的各个不同层面所达成的自律、互补、共治并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生态,由此形成区别于现代国家中政治-行政体系和市场体系的公民社会组织体系;其二,公民社会价值,即公民在自主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中所表达的具有普遍认同的社会价值。

其中包括基于自由、独立和权利意识的公民精神,人们相互间的信任、互助、包容等社会伦理或规范,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公益等普适价值或公共精神。

公民社会价值既区别于金钱至上、优胜劣汰的市场价值,也区别于权力至上、尔虞我诈的官场伦理,体现的是人们对幸福生活和美好社会的追求;其三,公民社会场域,即公民能够自由进出、平等交流、表达诉求、协商对话的公共舆论空间或公共领域。

这种以公民为主体所形成的社会场域并非一定的物理空间,而是各种观点得以相互作用的“场”及达成共识并采取集体行动的“域”。

公民社会场域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多元性等特征,一方面能够影响公共权力及政策,另一方
面也能制衡专制、强权和资本的垄断,同时具有丰富社会资本、传播意识形态、增进文化价值等作用。

上述三个向度分别从组织、价值和场域三个方面反映了公民社会。

换言之,无论公民社会组织、公民社会价值,还是公民社会场域,都可理解为公民社会,都是公民社会在不同向度上的体现。

从另一个视角看,公民社会在三个不同向度上的体现,反映了其总体的发育或成长状态。

同时,这三个向度也是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的。

需要强调的是:公民社会并非只是一个宏观的总体性范畴,而是有其微观和宏观的两个不同层面。

在微观层面,公民社会基本等同于社会组织,既表现为其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结社生态、制度环境等,表现为体现在这些组织身上的公益宗旨、公益项目及活动,以及不断积累和扩大的公益资源,也表现为这些组织在参与社区、政府乃至政治领域等公共活动时所具有的影响力、话语权及渠道等。

在宏观层面,公民社会指称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一个社会中,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都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它们作为公民自发和自主的结社形式能较容易地获得合法性支持,作为公民及其群体的社会表达形式能多渠道地进行沟通、对话、协商和博弈,作为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度形式能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得到来自公共部门的资源;公民及其群体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增加社会资本,企业等营利组织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富有社会责任,党和政府等公共部门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更加民主、高效,提高问责能力,整个社会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富有和谐性、包容性、多样化和风险承受力。

这样的一种由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状态,我称之为公民社会。

自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术界和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趣逐渐升温。

这方面的论文和学术著作愈来愈多。

但是相较于国外的研究成果来说国内学界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尚属初步评述性的多独立研究的少一般化论述多创新性的见解少抽象、概念化的论证多实证性的研究少。

尽管如此这些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初步成果毕竟为我们进一步的开掘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以下我们有选
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家既继承了上述模式中的合理思想,同时又有所发展。

公民社会理论中强烈的反国家主义色彩逐步对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更加深入、全面的认识所取代。

首先,他们一般认为,极权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是一种压制和反抗的关系。

公民社会要争取自己的生存空间,只能同这种类型国家压制公民社会的一切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它们之间是一种相互对立的关系。

其次,他们认识到民主国家也有走向专制的危险,公民社会在这种国家中可以作为一种制衡力量而发挥作用。

第三,公民社会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除了少数新保守主义者外,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家一般都抛弃了主张对公民社会放任自流的最低限度的国家思想。

同时他们也不赞成黑格尔的普遍国家思想,因为它会将公民社会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

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家一方面主张扩大社会自主领域,缩小国家干预范围,另一方面也主张,重新界定国家职能使之成为公民社会的保护进、监督者和调节者。

第四,公民社会参与国家问题。

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家既主张公民社会应积极参与国家事务并影响政治决策,又反对公民社会成员将自己的斗争仅仅限于政治领域,而忽略了反对文化霸权和争取经济民主的斗争。

同时他们认为,公民社会不应将自己的活动限定在国家的层次上,还应该延伸到基层社区和国际社会的层次上。

公民通过参与各种志愿性社团组织所形成的互惠、信任、合作等规范,正是维系民主和促进发展都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本。

加强公民社会成为建立社会资本最重要的途径之一。

有鉴于此,公民社会及与之相关的第三部门概念,已经同时进入当代民主及民主化理论和发展理论之中并构成其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

在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之际,公民社会正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尽管这一理论本身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首先,我想引亨廷顿的观点,其在《中国文化论》里有一个基本判断:“一切非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发展,大概要经过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西方化引领现代化,第二个阶段是去西方化,回归传统文化,继续引领现代化。

”这个观点区分了西方化和现代化两个不同的概念,将西方化看成是西方的一组文化。

从文化源头上来看,包括古希腊的理性哲学、古罗马的法、希伯来的宗教;从西方语言上来看,包括了古希腊语、拉丁语以及衍生出的欧洲语系。

特别是后面两种文化仅西方独有,非西方国家不存在:第一个是贯穿于整个西方历史过程中的多元的社会体制,即相对于权力而独立的社会体制和组织。

第二个是个人主义。

而与之相对的非西方国家的现代化主要包括以下特征:第一是工业化,第二是伴随工业化而来的城市化,第三是物质财富的增加、生产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的延长以及教育水平的提高等,其核心是工业化。

亨廷顿将西方化与现代化区分开来,用以解释第一阶段,即非西方国家要走向西方国家设定的现代化道路,西方化引领现代化。

这就类似于中国甲午战争以后,尤其是新文化运动以后,全盘西化的阶段。

当这个阶段达到临界点的时候便开始转向第二个阶段。

一般来说,前阶段向后阶段转接主要有两个标志:1.这个民族从工业化过程中获得民族自信。

这种民族自信要求重新检讨在前阶段西方化过程中过度损害民族自信的现象,同时也要求对曾经抛弃传统文化的行为进行重新审视。

2.以市场化引领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必然会导致道德的真空状态和个人的焦虑状态,社会失序状态和意义丧失状态。

正如刚才许老师提到当下中国是一个“秩序大乱、人心大坏”的时代,我们正经历一个旧秩序被打乱,新秩序尚未建成的过程。

按照这样的观点和思路,我们进行判断:2008年前后,当代中国是否到达亨廷顿所谓的临界点?
针对这一问题我有两方面的思考:一方面,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经济的发展的确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民族自信。

现今中国似乎已经到了一个要求摆脱西方的象征符号,重新寻找民族认同的价值的时代。

这种由于经济的增长而引发的民族自信,使我们以为赶英超美已唾手可得,从而导致国内民族主义兴起和所谓的“文化保守主义”的复兴,人们要求回归传统来寻找新的当代意义。

另一方面,我对当代中国市场化、高流动和陌生人的社会,是否能够确立以自我约束为中心的道德,即克己复礼,对内在加以约束来符合外在的群体生活一般准则的想法存有困惑和质疑。

那么现在有两种思路,一种是认为市场展开,个人利益成为社会的基本。

只有建立在个人和权益基础上一整套的法治规范,而道德的高层意义问题则是个人私事。

之前韦森教授引用的哈耶克的观点,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有过度美化自由主义之嫌。

自由主义归根到底是把意义托付给个体,是谓个体的自由。

妄图从外部来规范社会的每个个体,因此它强调以个人为本位,经济为本位,以法制为规范,只强调规范和程序。

国内自由主义大体上朝这个方向走。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个人类社会发展中的进步现象,它反映了人的社会性本质,体现着公民社会的内在逻辑,呼应着行政改革时代多元治理结构的建设要求,通过弥补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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