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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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
一、《办法》编制背景
截至2013年底,全国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均按照要求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31个省份的省级监管平台和1000余家各类企业监控平台全部接入了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现了对“两客一危”车辆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管。

二、《办法》条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
【释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42条,包括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背景、意义及法律依据。

存在问题
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1)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管理意识淡薄
2)营运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不规范
3)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立和使用不规范
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动态监管还存在盲区
5)行业管理部门对动态监管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和依据
意义
《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更是为充分发挥动态监控手段在事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为全面提高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水平,使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实现了有法可依,是我国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

其他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l《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名词解释]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简称卫星定位装置或车载终端,是指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车载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无线通信数据交互、行驶记录、报警、车辆状态等相关信息采集、车辆控制等功能,能够实现与政府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信息交互的车载电子装置。

根据安装方式不同可分为前装车载终端和后装车载终端两种类型。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方的动态监控活动主要有:
1)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为其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平台服务商)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维护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卫星定位装置制造商生产卫星定位装置,车辆制造企业在道路运输车辆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2)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平台服务商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企业监控平台;
3)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平台服务商通过监控平台监控车辆运行动态;
4)道路运输企业建设、落实动态监控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违反规定驾驶人员的提醒、警告、处理等。

政府管理部门的动态监管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府监管平台建设、管理、运行及维护;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并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监督道路运输经营者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平台接入;监督考核企业监控平台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控行为和道路运输企业对违反规定驾驶人员的处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3)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以及相关的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释义】本条主要是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范围进行界定。

载客汽车指三类及以上的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和包车客车。

对于农村客运车辆,各省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指其《道路运输证》包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的车辆。

重型载货汽车指整备质量和核定载质量之和大于等于12吨的普通货运车辆(以车辆行驶证记录为准,不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释义】本条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l企业监控:道路运输企业既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其有责任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有效遏制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而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l政府监管:政府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对企业的监控行为进行监督,并督促企业对违规驾驶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并依法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l联网联控:通过卫星定位、无线通信等技术手段实现全国范围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联网,整合政府和企业相关的信息资源,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管。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及机构的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本《办法》所称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充分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提供的监管手段,基于动态监督数据共享,实施联合监管。

联合监管不改变现有的法定职责及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联合开展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建设
【释义】本章从第六条到第二十条,共十五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建设、安装、使用的规定,主要包括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符合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平台建设和终端安装要求、提供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相关条件、动态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名词解释]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简称系统平台或平台,是指借助无线通信、电子地图等技术实现对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等信息的管理,具有车辆驾乘人员及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车辆管理和控制等功能,能够满足政府监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动态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需求的信息系统。

包括企业监控平台、政府监管平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第三方公益性平台(如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三类。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遵循的相关标准的规定。

l JT/T796——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中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与性能要求。

政府监管平台的功能主要包括对接入平台、报警信息、车辆、企业等管理功能,以及动态监管、电子地图、数据交换接口和统计分析功能。

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主要包括报警和警情处置、车辆监控、数据接口、监管巡查、统计分析等功能,以及分段限速、电子围栏等业务功能。

l JT/T 808——规定了车载终端与平台之间的通讯协议与数据格式,包括协议基础、通信连接、消息处理、协议分类与说明及数据格式等内容。

lJT/T 809——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之间数据交换的技术要求,包括通信方式、安全认证、功能实现流程、协议消息格式和数据实体格式等内容。

这三个标准规定了系统平台应具备的最基础功能,实际应用中各级政府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和第三方公益性平台可以在标准要求的必备功能基础上,开发个性化的业务管理功能。

关于北斗兼容车载终端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98号)的要求,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湖南、贵州、宁夏、陕西、天津9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在符合上述4项标准的基础上,还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2项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简称车载终端)应遵循的相关标准的规定。

JT/T 794——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的功能、性能和安装要求,主要包括自检、定位、通信、信息采集、行驶记录、报警、休眠等功能。

GB 7258——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如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相关规定,应视为满足要求”。

GB/T 19056——规定了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标志、标签和包装等内容。

卫星定位装置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关系
两项标准互为引用,实际指同类产品。

《办法》既保证了法规与国务院文件之间不矛盾,也有效避免车辆上重复安装两套设备,减轻了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释义】本条是关于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相关规定。

[名词解释]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是交通运输部委托行业技术支持单位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系列标准开展的一项软硬件检测和审核的技术性服务工作。

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包括车载终端和平台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分为材料检查、符合性检测、数据核查三个环节。

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是政府部门为企业准确理解和把握技术标准,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的有效手段。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车载终端和系统平台产品的规范化,提升营运车辆数据跨区域交换的能力,为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是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是道路运输信息化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促进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车载终端:共10批614个型号
系统平台:共8批,45个政府监管平台、271个企业监控平台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企业建设和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范畴、要求和责任的规定。

建设方式:自行建设、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
50辆及以上——总质量12吨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总数大于等于50
农村客运车辆如参照执行时,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企业监控平台。

其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自愿选择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或者自行建设监控平台。

所有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都应直接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除自建平台外,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本地区选择一家具备条件的平台服务商(该平台服务商自身应具备一定的全国服务能力或通过合作的形式满足该要求),使用该服务商提供的车载终端维护服务,以保证车辆运营过程中车载终端能够正常使用,车辆实时在线。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监控平台建设和使用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属地管理的原则
如企业拥有多个《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则上应当到车籍所在地的县级或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而不需要多次备案。

备案时,建议提交以下材料:
1)监控平台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监控平台与联网联控系统或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接入的证明材料;
3)监控平台服务商的名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4)企业动态监控的各项管理制度;
5)企业动态监控管理和监控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6)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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