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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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卫生事件的能力,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四)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
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组织开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三)组织开展突发卫生事件风险评估;
(四)组织开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
(五)组织开展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六)组织开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职
责分工,确保应急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七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案名称、适用范围和编制依据;
(二)突发卫生事件的定义、分类和分级;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四)应急响应流程;
(五)应急处置措施;
(六)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
(七)信息报告和发布;
(八)应急演练和培训。
第八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其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九条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二)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三)组织开展现场处置;
(四)实施医疗救治;
(五)做好物资保障;
(六)开展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第五章应急保障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确保
应急物资的及时调配。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十四条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卫生事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