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崇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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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崇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10.16
•【字号】沪银监复[2012]856号
•【施行日期】2012.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崇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856号)
上海崇明长江村镇银行:
你行《关于上海崇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沪崇长银发〔2012〕90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上海崇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
你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原《金融许可证》及本批复复印件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
同时,在6个月内完成机构变更并向我局法人银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法人银行监管处报告。
此复。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