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40816_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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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Law
公示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8%;(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4%。

二、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各类企业应当按照“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消除岗位间不合理的收入差别,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以上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有所下降时,可以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

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征求职工意见或交由职代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二)各类企业应当以企业工资指导线为重要依据,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工会方应当主动发起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方应积极响应,双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书)。

并将专项集体合同(协议书)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利润增长有相应的提高。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工资增长速度和分配水平。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水平确需突破工资增长上线的,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备案;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

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应低于企业利润总额增长,并与职工工资保持合理关系。

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四)非国有企业应依据该指导线,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将年度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通过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职工工资增长。

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普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审计、国资、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加大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力度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把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家工资分配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正常工资分配秩序的规范有序。

(六)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要结合劳动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调查、企业薪酬调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监督检查等工作,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的导向作用,为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提供更好服务。

各市(州)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通知制定发布当地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在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省厅备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4〕32号),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1250元、1400元。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二、调整时间
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时间与省政府规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一致,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6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厅失业保险处和省就业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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