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探视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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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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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85今后由女儿安排老人居住直至寿终,养老送终由女儿负担。
储某称,老伴去世后,自己与女儿女婿在相处中的矛盾日渐增多,直至搬出,女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
储某曾到北塘法院咨询法官,能否通过打官司要求子女履行协议,给她安排地方住,并要求他们“常回家看看”。
在得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诉求将“有法可依”后,储某表示要提出“常回家看看”的诉请。
2013年4月3日,储某将女儿和女婿起诉到北塘法院。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塘区人民法院昨日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判决储某的女儿、女婿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储某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前述费用,马某某、朱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女儿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某医疗费8000元。
同时,法院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判决储某的女儿马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请分析:
1.以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为例,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表现的法的基本特征。
2.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中北塘区人民法院依据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对马某某、朱某某行为自由的限制的原则。
3.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体现的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作用。
4.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中马某某、朱某某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5.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中北塘区人民法院对马某某、朱某某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6.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中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件所依据的司法公正原则的内容。
7.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中所体现的法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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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2013年7月1日期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体现出法的基本特征有:
(1)法律是调整人们外部行为关系的行为规则体系。
该法条即调整子女不常回家探望父母这一外部行为。
(2)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则体系,即即通常所说的法律具有利导性,通过权利的配置和利益的引导来调控人们的行为。
不仅是法律通过权利义务来引导,还有道德规范、政党章程、宗教团体的章程,法律是权利本位,平权的、平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体现子女在享有父母给予的权利同时有义务赡养父母,常回家看看的义务,体现权利义务相统一。
(3)法的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和社会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律的强制是建立在法律正当性的基础之上的。
法律本身是对非正当强制的强制,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法律的强制才是正当的。
子女不回家探望父母则触犯了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4)法律的正当性。
正当性优于或高于强制性,正当性是评价强制效力的标准。
在法的遵守层面上,正当性占主导地位。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强制子女履行回家探望父母的义务的效力来源该部法律的正当性,该法调整子女和父母的亲属关系。
2.自由是一种法律价值,根据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自由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法律应保持对主体行为最大的不甘于,仅当主体行使自由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是,将得干预实施于该主体之上。
“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自由有限”。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将原本属于道德层面的探望老人以司法程序规定下来,主要目的在于为保障赡养人探视权做的宣示性权利条款,司法效果在于对用人单位的休假制度作出规制,保障赡养人有权以“回家看看”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制度性的带薪假期。
该条根据法律价值冲突时根据价值冲突原则对自由作出一定限制,来保障赡养人探视权的实现。
3.首先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相同点.其表现在:阶级本质相同,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指导思想相同,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任务和目标相同,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其次要掌握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辅相成的.具体表现在:第一,法律的制定体现着道德的要求,即法律的制定受道德的影响,体现着道德的基本要求.如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就是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老爱幼;第二,法律有维护道德的作用,即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打击违背道德的现象,确保道德的实现.如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于人们履行养老育幼等道德义务具有重要作用;第三,道德补充着法律的不足.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和所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比如:第三者问题,有时违背道德但不违法,这就需要用道德规范来加以调节和补充;道德对法的作用体现在立法的道德限制,首先立法不能违背基本的道德原则,内容上不能违背基本道德要求,形式上不能溯及既往,不能相互矛盾,要公开稳定,不仅是国家的权利,更是国家的道德义务。
第二是立法推进道德的限度,立法推进道德是有限度的,虽然两者在某些领域有所重叠,但也有区别,如果将道德完全法律化制度化来拯救道德,则会造成两败俱伤。
如果用较高的道德标准运用于法律,则会造成法律的过于苛刻;如果将高度的道德用法律来强制,则不会真正的深入人心。
过多的借助于道德的法律强制则会造成法律强制的膨胀。
法律所推进的道德需要是最低的道德,不能是增进幸福的道德要求,法律所要禁止的非道德行为必须具有涉他性。
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作用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包括(1)法律的制定体现着道德的要求,体现道德的基本要求。
尊老爱幼,赡养老人体现了这点。
(2)法律有维护道德的作用,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打击违背道德的现象,确保道德的实现。
(3)道德补充着法律的不足。
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事违背道德但不违法,这就需要道德规范来加以调节。
(4)道德支持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
道德通过提高人们对赡养老人、加强探视权的宣示性权利的关注和实施。
4.法律责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有些情况下违反行为不一定带来法律责任,也有些合法行为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如民法中的监护人等,所以全面的法律责任定义是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者不当行
使法定权利、权力,法律迫使行为人或者其关系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他人以补救的必为状态。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任何违法行为有一定主体来实施,没有主体则没有责任的承担。
所谓责任主体是具备法律责任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一般指自然人、法人。
(2)责任客体:责任主体的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和侵犯的对象(3)责任行为:此行为与一般社会行为有区别,应当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危害社会和政党利益的行为,是在意识意志支配下的行为。
(4)因果关系:最复杂。
民事中可以是偶然的、推定的因故关系;刑事中则必须是必然的。
(5)其他:角色因素(如古代连坐);隶属关系因素。
生活上的照料是指父母在年老体弱、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困难时,子女要对老人精心护理,主动扶助,料理老人做不了的家务事,生活上照料是被赡养人最需要、最能体现晚辈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也是晚辈难以做好的义务。
老人平时身体好,能干活时,子女互相争抢要尽赡养义务,一旦老人失去劳动能力,即被子女视为"累赘、包袱",轻则冷眼相待,重则虐待老人,这样的人也是大有人在。
具体到该案件,该赡养案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储某的女儿女婿马某某和朱某某;责任客体是储某;责任行为是储某的女儿、女婿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储某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前述费用,女儿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某医疗费8000元。
同时储某的女儿马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因果关系是女儿没有履行好女儿的义务,没有给付储某房租费没有过节探望父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5.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责任法定原则,责任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和责任平等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设定,当违反事由出现时,按法律规定去追究,具体要求包括规则的主体是特定的机关,反对责任擅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反对有害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这依法律规范预先设定了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宣示子女要去探望父母。
责任相衬原则,指违法事由和责任相适应,性质、种类、轻重与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相适应,法律责任的尺度与行为后果之间呈现对应的关系,有责当究、无责不究、宽严相济。
不履行赡养父母不履行宣示性的探视权则违背了责任相称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指谁的行为谁担责。
责任平等原则指不因身份、性别、社会出身等的差异在责任追求时有差异。
法律责任在归责时需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是行为本身,没有行为其他的归责要素则没有办法逻辑的组合到一起。
6.司法公正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既包括在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在判决结果中体现公平精神。
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合法性要求符合程序法、实体法、遵守位阶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司法独立是司法本质的需要,司法的本质是裁判只有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左右的司法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否则司法将沦为有权者达到私利的工具。
7.法律的规范作用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划一的作用,或因法律的规范性而具有的作用。
具体内容包括指引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评价作用和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指引人们选择行为的内容及其方式的作用,包括确定性指引和选择性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作为法律指引老年人维护自己权利。
预测作用指法律有预知行为的可能结果的作用,法律的规范性、逻辑联系决定其预测作
用。
法律的规范程度决定其可预测的程度,因此法律预测程度也反映一国法律的形式发达。
此外,人的法律意识也是影响预测程度的因素之一。
教育作用指法律通过其本身存在以及运作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正当行为的作用,包括静态法现象的教育作用和动态法现象的教育作用。
评价作用是法律作为规矩、绳墨、权衡尺度给人们提供评判、衡量行为是非、善恶的标准的作用,包括原则的评价(法律的原则)和具体的评价(污水排放标准)。
强制作用指法律以物质暴力制止恶行、强制作为,并迫使不法行为人作出赔偿、补偿或予以惩戒以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
法律强制作用是法律生存的最后保障。
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本案判决付房租费和过节回家探视父母体现了强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