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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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8.27
•【字号】兰政办发[2003]95号
•【施行日期】2003.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3]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环保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兰州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全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兰州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
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六部、委、局决定从今年6月下旬开始,在全国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

省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要求省环保局联合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司法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2003年7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环保行动。

根据国家和省上的精神,市环保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委、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局联合从2003年7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专项环保行动。

特制定专项环保行动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让人民喝上干净水,呼吸清洁空气,吃上放心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的要求,以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局)环发[2003]102号文件和省环保局等七委、局甘环发[2003]92号文件为依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通过清理整顿规模小、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违法排污企业,扶优限劣,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遏止损害群众健康事件的发生,坚持走循环经济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断改善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各县、区要提高对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专项环保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努力推进这次清理整顿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工作安排
准备摸底阶段(2003年7月5日—7月31日)
各县、区环保部门会同计划、经济部门完成调查摸底,要按照清理整顿的重点,自下而上全面进行摸底,列出详细名录,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
见。

这次清理整顿的对象为:
1、对2000年底以后建设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属于“十五小”、“新五小”、落后工艺、能力和产品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凡属于未批先建、补办手续的、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并责令其停止建设;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而擅自投入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

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2、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中要求于2002年底以前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取缔、关闭,并禁止向其他任何地区转移。

取缔关停的标准是:吊销执照、拆除设备、断水断电。

属淘汰工艺设备的,要建立设备销
毁、登记制度,不得销售、转让。

3、对重点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流域(黄河、大通河、庄浪河)、重点行业(轻工、冶金、化工、建材、造纸、电镀)重点企业进行清理整顿,限期关停并转小型污染严重企业,限期治理(停产治理)重点污染企业,促进行业技术升级,扶持优势企业发展,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

4、影响当地环境质量、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5、清理各地出台的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文件、规定,并要限期纠正。

6、对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进行集中整顿,对非定点加工利用进口废电机、废电缆、废五金电器等单位、场所坚决依法取缔。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
备进行加工利用的单位坚决取缔。

清理整顿阶段(2003年8月1日—9月30日) 各县区环保、计划、经委、监察、工商、司法、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及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严格依法完成取缔、关闭、淘汰、停产工作,全面开展整顿规范工作。

从9月1日起,“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
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察组,会同新闻媒体记者,以明察暗访的形式,分赴各县、区
全面检查清理整顿工作。

各县、区应及时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于9月20日前上报“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9月底“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验收组,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要求,分别对各县、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

提升阶段(2003年10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区在总结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巩固成果,将清理整顿纳入长效管理,并组织推广清理整顿先进事迹和做法,查处有关责任人,树立典型,公开报道。

迎接验收阶段(2003年12月1日—12月15日)按照“省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领导小组”的安排,做好迎接省上对清理整顿工作验收准
备。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已成立了由杨在溪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计委等七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兰州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并指导县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
领导小组,指导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四、工作制度
发挥多部门联动优势,建立重点案件移送和联合办案机制。

凡发现生产、销售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要向经济主管部门移送,同时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电、供水部门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金融部门停止贷款;对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未执行“三同时”制度、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在建项
目,一律停止建设。

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实行哪级审批哪级整顿,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凡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需追究责任的应向监察部门移送。

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协商、联合办案。

各级监察部门积极配合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此次专项整顿工作。

凡因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清理整顿中清查不力、整顿不到位的;违反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办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广大公民,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
好的法治环境。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在新闻媒体开设专栏,专题报道清理整顿的典型事例。

结合环境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对重点环境问题的查处进行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广泛报道对重点环境问题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环保举报热线:12369,鼓励公众监督。

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是环保工作实现长效管理的有力举措,必须深入发动、广泛宣传、严密组织、依法查处。

清理中要注重调查取证,整顿中要依法做出取缔、关闭的决定。

要通过开展清理整顿专项行
动,推动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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