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厂环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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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铸造厂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铸造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生产、科研、管理、服务等环节,全体员工均应遵守。
第三条本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保方针,不断提高环保管理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实现清洁生产。
第二章环保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成立环保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厂环保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委员会由厂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环保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环保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制定本厂环保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编制环保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监督各部门执行环保制度;
(五)组织环保培训和考核;
(六)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设立环保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环保工作。
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环保制度、措施的宣传、培训和监督执行;
(二)组织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运行管理;
(三)开展环保设施维护和升级改造;
(四)收集、整理和上报环保数据;
(五)协调各部门环保工作。
第七条本厂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八条铸造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采用除尘、脱硫、脱硝等治理技术,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第九条铸造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处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第十条铸造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一条本厂应定期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四章清洁生产
第十二条本厂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十三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率。
第十四条加强生产过程管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第十五条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断优化生产流程,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五章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本厂应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七条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环保意识。
第十八条环保设施运行数据应准确记录,并定期上报。
第十九条环保设施运行过程中,如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条本厂应建立健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发生环保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减轻事故影响,并按规定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环保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事故原因得到有效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厂员工违反环保制度,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环保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旨在规范铸造厂环保管理工作,提高环保意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努力,为铸造厂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