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的确认条件【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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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 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 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坏账的确认条件【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经营中会有或多或少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初次确认的入账金额并 不意味着都能收回,由于债务人的种种原因,其中有一部分可能无法收 回,对债权人来讲是一种损失,即为坏账损失。在什么条件下确认坏 账,会计和税务有不同的描述。
《企业会计制度》第 53条规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 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 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 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不足、发 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以及三年以 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一是当年发生的 应收款项;二是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三是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 项;四是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 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 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还比较好操作,对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财务人 员来说,按照准则规定判断坏账不太容易执行。企业可以根据下面的文 件参考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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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 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 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 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 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 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 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 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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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 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 失。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 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 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 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 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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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的确认条件【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经营中会有或多或少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初次确认的入账金额并 不意味着都能收回,由于债务人的种种原因,其中有一部分可能无法收 回,对债权人来讲是一种损失,即为坏账损失。在什么条件下确认坏 账,会计和税务有不同的描述。
《企业会计制度》第 53条规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 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 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 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不足、发 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以及三年以 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一是当年发生的 应收款项;二是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三是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 项;四是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 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 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还比较好操作,对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财务人 员来说,按照准则规定判断坏账不太容易执行。企业可以根据下面的文 件参考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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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 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 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 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 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 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 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 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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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 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 失。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 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 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