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督查督办制度例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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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督查督办制度例文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某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某交通系统的政务工作,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确保全某交通系统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由办公室负责。

按照职责分工对督查督办事项由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科室承办。

各单位(科室)要明确专人高度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督查督办的内容。

1、某委、某政府和交通厅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重要文件、工作部署,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上级机关、领导对本局的批办事项,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工作部署,事项;全年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重点;
4、局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的要求;
5、某人大议案、建议;某政协提案有关承办事项;
6、督查人员发现的事关全局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7、各基层单位、各某地(区)交通局反映或提出的重要问题;
8、信访件需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
9、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提出的批评、建议或意见;
10、其他需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的工作方式
1、督查督办事项转出后,办公室要按时、定期催办督办,紧急问题及时督办,必要时派人下去检查、了解,确保按期办结。

2、承办单位(科室)接到督办卡后,要责成专人迅速办理,在规定的承办期限内办理完毕。

因故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要主动与办公室沟通,以便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和领导。

3、承办单位(科室)如认为督查督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应于____小时内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

4、督办件涉及局属几个单位(科室)或局外几个部门的,由牵头单位(科室)负责协调并组织办理。

各协办单位(科室)应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办理所负责的事项。

有关部门对承办事项有异议的,需书面写明理由,由牵头单位(科室)负责汇总,提出意见,送办公室核阅后,呈局领导审定。

5、根据督查督办事项和局领导指示和交办事项,对局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检查。

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

日常督查采用通知书、电话询问、实地督查、与有关单位(科室)联合督查等多种形式,推进我局及全系统各项政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督查督办的程序
1、登记。

设立“某交通局督查督办事项登记簿”,对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交办部门或领导、承办科室、事项内容、办理时间等,以备查询。

登记立项一般一事一项。

凡被列入督查
督办事项,要编发督办号,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交承办单位
或部门;
2、承办。

对督查督办事项,各单位(科室)要责成有关人员认真办理。

各单位(科室)负责人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
阅、把关。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科室)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科室)牵头办理,主办单位(科室)要主动与协办单位(科室)协商,协
办单位(科室)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

主、协
办单位(科室)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主办单位(科室)负责
人进行协调,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科室)要列明双方理据,送分管领导或局长协调解决。

3、督办。

办公室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办,督办工作应根据办理事项内容、要求和时限,实行
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
项定期督办,保证督办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办结、办好。

督办
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地报告查
办结果,做到查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反馈。

对督办事项因特殊
情况逾期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根据局领导签署的意见重新明确限
办时限,并做好跟踪督办。

4、反馈。

承办单位(科室)负责人在办理时限内,要每周利用碰头会或专题报告等方式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局领导和办公
室。

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科室)要在汇总各单位(科室)的意见后,写出书面报告呈送有关领导,反馈办理情况;紧急、复杂
或重大事项,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5、上报。

承办单位(科室)应在办结后的三日内书面上报办结情况,由办公室及时将办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形成“督查专报”上报局领导;某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上级机关批办、交办的事项,要专题上报办理结果;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提案要专门召开交办会议交办。

办理意见、建议、提案情况要专题向人大常委会及政协报告。

对某委、某政府和某某交通厅明确要求办理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紧急事项的督查情况要随时反馈,反馈情况时要讲实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6、立卷。

督办事项处理完毕,要在“督查督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查督办事项,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各种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交档案室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六条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1、严格按照局党组的要求开展工作,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2、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全面真实了解和反映情况。

3、督办工作要坚持分工协作,责任到人以及迅速、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4、对不宜公开的督查件,要做好保密工作,严守机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机密事项,防止因泄密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

5、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送回承办单位(科室)重新办理。

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务督查督办制度例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改进工作效率,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督查督办制度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督办的制度。

第三条政务督查督办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务督查督办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及时、有效。

第五条政务督查督办制度适用于中央、省、市、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六条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由上级政府机关负责组织和协调,下级政府机关负责具体落实。

第七条政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的政府部门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政务工作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听取和研究下级政府的工作汇报、意见和建议;
(二)下发文件,要求下级政府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派出工作组或专项督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和督导;
(四)联合下级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办工作;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九条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政务工作进行督办,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约谈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说明进展情况和解决措施;
(二)下达督办函,明确任务和要求,并规定完成时限;
(三)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
(四)设立督办专门机构,进行日常督办工作;
(五)采取行政处罚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六)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条上级政府有权要求下级政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下级政府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一条下级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督查事项的全面完成。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在接到督办函后,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并按时完成任务。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未按照要求完成督办任务的,上级政府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在督办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督办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上级政府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相关结果。

第四章具体程序
第十六条政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政务督查督办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上级政府通过约谈、函件等方式告知下级政府工作要求和任务;
(二)下级政府收到督办函件后,及时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工作组按照要求进行实地调研和督导,并及时汇报进展情况;
(四)上级政府对工作小组的调研和汇报进行总结和评估;
(五)根据评估结果,上级政府作出相关决策和指示;
(六)下级政府按照决策和指示,及时进行整改和报告。

第十八条政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政务督查督办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级政府根据本制度制定,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最终审批机关所有。

以上为政务督查督办制度的模板,其中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
制度的实施需要加强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的政府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追责,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政务督查督办制度例文(3)
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政务督查督办制度,提高政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推动问题的及时解决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等任何涉及政务工作的领域和机构。

三、工作流程
1. 政务督查
(1)设立专门的督查机构或组织督查小组,负责对各项政务工作进行督查。

(2)制定督查计划,明确督查的目标、内容和时间节点。

(3)组织督查人员对被督查对象进行实地走访、听取汇报、检查档案等方式进行督查。

(4)督查结束后,督查机构或督查小组应编制督查报告,并向被督查对象提出问题和改进建议。

2. 政务督办
(1)设立专门的督办机构或组织督办小组,负责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

(2)根据督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制定督办方案,并指定负责督办的责任人。

(3)督办人员应与被督办对象建立联系,协调解决问题,并追踪督办进展情况。

(4)督办结束后,督办机构或督办小组应进行总结并编制督办报告。

四、督办结果反馈
1. 督办结果通报
督办结束后,督办机构或督办小组应向被督办对象汇报督办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和领导。

2. 督办结果评估
督办机构或督办小组对督办结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责任追究
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督查督办工作或未按时解决问题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制度宣传
督查机构或督办机构应定期组织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督查督办意识和能力。

七、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对该制度进行修改或补充,应进行相应的程序和程序。

(以上为政务督查督办制度的模板,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政务督查督办制度例文(4)
政务督查督办制度是指政府机关对政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过程中,设立督查和督办机制,以确保工作的高效、公正和有序进行。

以下是一些建议参考:
1. 确立督查督办机构:建立专门的监察机构或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各项督查督办工作。

2. 制定督查督办规定:明确督查督办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等,规范督查督办的行为和方式。

3. 设定指标和目标:明确监督的重点,设定绩效指标和目标,对各项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和评估。

4. 强化信息共享和沟通:加强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推动政务信息的互联互通,便于监察机构获取相关信息和数据。

5.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设立公开透明的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及时处理并反馈问题。

6. 提供督办管控措施:建立督办制度的红黄蓝灯警示机制,对工作不到位或存在问题的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7. 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组织督查督办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8. 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对督查和督办中发现的失职、渎职等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追究。

通过建立健全的政务督查督办制度,可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效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政务督查督办制度例文(5)
一、背景和目的
政务督查督办制度是为了加强政府工作监督和督办,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和责任意识,确保政府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公共服务的需求。

本制度旨在建立一种科学、规范、高效的政务督查督办机制,以确保政府工作的落实和问题的解决。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政务督查督办工作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保证督查督办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公开透明:政务督查督办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作过程和结果可查可信。

3.权责统一:政务督查督办工作要与职能部门的责任制度相结合,形成权责统一的工作机制。

4.全面协调:政务督查督办工作要全面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合力,解决问题。

5.及时高效:政务督查督办工作要及时反馈、及时督促、及时解决,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三、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
1.中央督查督办部门:负责协调督查督办工作的设计、实施和监督,保证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2.地方督查督办部门:在中央督查督办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政务工作,按照督查督办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并配合督查督办部门的工作。

四、工作流程和方式
1.督查督办任务确定:根据工作需要,中央督查督办部门确定督查督办任务,通知地方督查督办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

2.问题核实和整理:地方督查督办部门和职能部门对督查督办任务进行核实,并将问题整理成清单,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

3.督查督办方案制定:地方督查督办部门和职能部门根据问题清单制定督查督办方案,明确工作流程、时间节点和工作内容,报送中央督查督办部门审批。

4.任务执行和反馈:各相关部门按照督查督办方案进行任务执行,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解决情况。

5.结果总结和公开:中央督查督办部门对督查督办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督查督办工作的支持和保障
1.制度建设: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务督查督办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人员培训: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查督办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3.信息化支持:相关部门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化系统,提供信息共享和查询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六、督查督办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1.定期评估:中央督查督办部门对督查督办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方式。

2.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或存在问题的地方督查督办部门和职能部门,要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工作的落实和问题的解决。

七、附则
本督查督办制度模板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节的调整和补充,以适应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工作需要。

同时,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督查督办工作的规范性和效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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