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克拉玛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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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克拉玛依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克政办发[2003]53号
【发布部门】克拉玛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8.06
【实施日期】2003.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克拉玛依市居民住宅小区治
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3]53号)
市公安局、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监察局等5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克拉玛依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8月6日关于加强克拉玛依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第49号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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