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华等与张豫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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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华等与张豫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2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96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春蓉王韶婧岑佳欣
【审理法官】孙春蓉王韶婧岑佳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宝华;杨耀明;张豫南
【当事人】王宝华杨耀明张豫南
【当事人-个人】王宝华杨耀明张豫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宝华;杨耀明
【被告】张豫南
【本院观点】王宝华、杨耀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宝华、杨耀明于2020年9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宝华、杨耀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王宝华、杨耀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王宝华、杨耀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4:53:35
王宝华等与张豫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96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耀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豫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眉(系被上诉人张豫南之女)。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宝华、杨耀明因与被上诉人张豫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98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宝华、杨耀明于2020年9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宝华、杨耀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王宝华、杨耀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王宝华、杨耀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孙春蓉
审判员王韶婧
审判员岑佳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曹沁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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