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管理办法(小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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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管理办法(小编推荐)
第一篇: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管理办法(小编推荐)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的制作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以下简称“审批书”)是指有权人根据授责权限向授信业务经营机构签发的授信业务书面审批文件。

第三条根据授信业务的最终审批结果,审批书分为“同意”、“不同意”、“续议”三种类型。

“同意”是指有权人同意经营机构按审批书所同意的方案叙做授信业务。

“不同意”是指有权人不同意经营机构叙做所申报的授信业务。

“续议”是指有权人对经营机构申请叙做的授信业务暂不表达“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而要求进一步补充相关信息或落实相关条件后再作出决策。

第四条根据审批内容的不同,审批书分为授信项目审批书和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审批书。

授信项目审批书适用于对完整授信方案的审批。

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审批书适用于对已审批授信方案进行变更的审批和对授信执行过程中某些事项的审批。

第五条所有的授信业务均应按规定申报,并取得有权人签发审批书同意后方可按所同意的方案叙做。

“同意”型审批书是经营机构叙做授信业务的授权文件和执行依据。

第二章行文规范
第六条审批书行文应遵循“用语专业、层次清晰、观点明确、要素完整、数据准确、条件可行”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基本格式
授信项目审批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文件名(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编号;申报机构名称;授信申请编号;授信申请人名称;授信申请人客户号;申请品种;申请金额;终审日期;终审意见类型;终审意见具体内容;终审人签字;终审机构签章;终审签发日期。

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审批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文件名(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编号;申报机构名称;业务编号;授信申请人名称;原授信申请编号;原授信方案审批书编号;终审日期;终审意见类型;终审意见具体内容;终审人签字;终审机构签章;终审签发日期。

第八条同意型授信项目审批书“同意”型授信项目审批书应明确表述同意意见和所同意的授信方案。

授信方案由以下要素组成:
1、受信人;
2、授信品种;
3、敞口类型;
4、循环类型;
5、授信金额;
6、授信币种;
7、授信币种选择;
8、授信利率、费率;
9、授信期限;
10、偿还方式;
11、还款安排;
12、额度分割;
13、授信用途;
14、与历史授信关系;
15、担保方式;
16、授信方案补充;
17、授信启用条件;
18、放款前提条件;
19、授信期内需执行条件;20、关键操作设定;
21、其他特别要求;
22、提请关注事项。

授信方案补充是指对无法生成电子数据的或以电子数据表述不充分的授信方案要素采用文字方式补充说明并简述授信方案,授信方案补充是完整授信方案的一部分。

授信启用条件是指目前尚未具备或达到、在签订授信合同时必须具备或达到的条件,如取得政府许可、获得授权、完成增资等。

授信启用条件未达到时,经营机构不得对外签订授信合同。

放款前提条件是指发放具体授信时必须具备或达到的条件,如担保措施落实、资本金到位、符合特定抵质押率等。

放款前提条件未达到时,经营机构不得发放具体授信。

授信期内需执行条件是指授信期内需执行的条件,如资金监管、抵押率控制、追加担保等。

授信期内需执行条件属时点性的应明确条件落实的时限,属时期性的应明确达到条件的时期,未明确的,时点性条件默认为贷款到期前完成,时期性条件默认为整个授信存续期均必须达到。

授信期内需执行条件未达到要求的,经营机构在获得新批准前应停止发放新具体授信并进入预警。

关键流程设定是指对授信业务叙做过程中的关键操作流程进行设定。

关键操作流程设定的内容可以是授信启用和放款前的,也可以是授信期内的,分别作为授信启用条件、放款前提条件和授信期内需执行条件的一部分。

经营机构应严格按关键流程设定的要求叙做授信业务。

其他特别要求。

无法归入授信启用条件、放款前提条件、授信期内需执行条件的其他条件归入“其他特别要求”。

经营机构在叙做授信业务时,须满足“其他特别要求”提出的要求。

提请关注事项。

对不属于必须执行但需提请经营机构关注的事项,归入“提请关注事项”。

“提请关注事项”对经营机构没有强制执行力,不影响授信业务的叙做。

在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电子生成审批书的情况下,1-15项
应在系统中生成电子数据,无法生成电子数据的或以电子数据表述不充分的,归入“授信方案补充”在其他补充意见栏中采用文字表述;16-21项在其他补充意见栏中采用文字表述。

其他补充意见栏的内容与电子数据的内容不得冲突。

在手工制作审批书的情况下,应采用文字和表格方式清楚表述授信方案的各项要素。

第九条同意型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审批书
“同意”型授信项目审批书应明确表述同意意见和所同意的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内容。

第十条“不同意”型审批书
“不同意”型终审意见具体内容应明确表述不同意意见和不同意的主要理由。

第十一条“续议型”审批书
“续议”型终审意见具体内容应明确表示续议的意见和续议的要求。

第十二条有权人同意的授信方案和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应具有可操作性。

一、有权人发现对其授信决策具有约束力的前手意见存在可操作性疑问的,应要求前手重新明确。

二、有权人对拟批准方案可操作性存在疑问或拟批准方案与原申报方案差异较大的,应与申报机构沟通,不得通过设定不可操作条件实质否定项目。

三、有权人发现有重大事项未调查落实影响授信决策的,应在补充调查落实后进行决策,不得将落实贷前调查中应落实事项作为授信审批条件。

四、有权人不得在“同意型”审批书中阐述与授信执行无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有权人同意叙做非标准授信品种时,应详细表述区别于标准授信品种的个性化授信要求。

第十四条有权人对于符合默认规则的事宜,无需在审批书中予以表述。

审批书的默认规则如下:
一、审批书未提出特别要求的,其他授信叙做和管理的各项事宜
均应按我行制度执行。

二、审批书未提出特别要求的,所有担保措施必须在放款前依法办妥手续。

三、为落实授信审批条件需要使用非标准法律文本的,该文本使用前必须经我行法律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章签署和生效
第十五条审批书由有权人根据受责权限和行内相关规定采用纸质手工签字的方式签署后生效。

审批规则规定需要其他人员共同签字或加盖审批机构印章方可生效的,应由其他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在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电子生成审批书的情况下,有权人应先在系统中完成电子审批书的签发,然后打印出纸质审批书并按第十五条规则尽快完成签署。

纸质审批书可以是电子审批书的简化版,但必须记载电子审批书的基本要素。

纸质审批书与电子审批书内容矛盾或冲突的,审批无效。

第十七条有权人签署审批书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有权人应在其授责范围内签署审批书,并遵循我行授信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有权人同意的授信方案在授信产品、金额、期限、利率、还款安排、担保条件等方面不得宽泛于经营机构、下级审批机构、本级贷审会决议提出的条件。

三、有权人同意的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不得宽泛于经营机构申报方案和下级审批机构同意的内容。

四、有权人同意的授信方案和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授信条件不得宽泛于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贷审会决议所同意的授信方案和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内容。

第十八条审批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在该有效期内,经营机构可以依据审批书的要求对外签订授信合同启用授信,授信启用后,审批书一直有效至授信结清终止。

审批书对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审批书意见执行,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执行
第十九条纸质审批书原件及其电子扫描数据由最终审批机构下发给经营机构,再由经营机构逐级下发。

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在没有接到纸质审批书原件(或扫描件)之前,不得根据系统中已生成的审批书擅自叙做授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经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审批书,审批书未明确事宜,按本办法确定的默认规则和我行相关制度执行,不得以审批书没有明确而擅自变形操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营机构对审批书存在疑问的,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有权解释的人员或机构予以书面解释。

第二十三条各级机构和有关人员发现审批书违反我行管理制度的,应当停止执行,并向我行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章修改第二十四条各级经营机构在执行审批书时,发现审批书存在错误的,应报原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更正。

第二十五条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维护机构负责审批书电子文件修改工作,并建立专人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修改审批书须填写“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数据修改申请单”,并经终审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审批书修改工作结束后,由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维护机构负责通知终审人,并由原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签署审批书纸质文件。

第二十八条审批书修改生效按本办法的审批书生效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审批书修改生效的同时原审批书作废,原纸质审批书原件交回最终审批机构。

最终审批机构将审批书原件收回后,加盖“已作废”印章,同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存档。

第六章存档
第三十条纸质审批书原件作为经营机构信贷业务重要档案,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存档保管。

最终审批机构应制作纸质审批书的复印件和电子扫描数据存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数据修改申请单”及作废的纸质审批书原件作为修改后的审批书的附件,一并存档保管。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授信评审部负责审批书的日常检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文质量、差错率、授信条件可执行性、档案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授信评审部应将审批书的质量纳入对有权人的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非终审的各级审批意见和审查意见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生银行公司类授信业务,其他类授信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授信评审部解释,审批书由签发人或签发机构依据本办法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批量授信方案审批管理制度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批量授信方案审批管理制度
阅读次数:790 日期:2013-03-21 10:40:36
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批量授信方案审批管理制度
一、实行批量授信方案审批模式的目的
批量授信方案审批模式,是总行各级审批部门对符合批量授信范围的方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充分授权各级经营机构在方案框架内对符合方案要求的具体单笔授信项目实施高效独立审批。

批量授信方案审批模式,主要目的在于:
(一)强化市场和模式研究,加强项目规划和落地。

各级经营机构和各级评审机构在批量授信方案审批项下,将大力研究市场、研究客户需求、研究商业模式,强化区域特色开发。

(二)整合审批资源,提高审批效率。

在批量授信方案范围内,对分行充分授权,在有效监督机制的前提下充分整合和利用分行的审批资源,提高审批效率。

(三)强化风险识别,加强产业链风险管理。

在总行区域评审中心对批量授信方案统一审批机制下,实现全行大中小业务条线的联动,从而统一评审标准,统一授信方案,统一风险管理,强化产业链风险
管理。

二、批量授信方案审批模式的内涵
批量授信方案审批模式是我行探索并建立和逐步完善多层次风险管理以及监控机制的有效路径。

其根本内涵是:
(一)在总行层面通过建立产业链数据库、加强产业链风险研究、加强行业组合研究,集中性把握产业链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二)区域评审中心在指导并深度参与市场调研、指导分行做好批量授信方案的基础上,具体负责审批由经营机构上报的批量授信方案以及其他具体授信项目,并对分行在方案范围内的尽职审批情况开展后督,动态调整业务授权,实施分类管理。

(三)分行层面则是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区域评审中心审批的批量授信方案所限定的授信客户、授信条件和管理要求,尽职独立审批批量方案项下的具体授信项目,并接受总行区域评审中心对具体项目审批的动态和实时监督。

三、批量授信方案的范围与确认
(一)批量授信方案的具体范围
批量授信方案审批模式,首先需对批量授信方案的范围做出界定。

运行初期,暂定以符合以下范围的属于批量授信方案的定义,经营机构可在做好项目调研和规划并完善开发方案的情况下,报相应的区域评审中心审批:
1、基于核心客户的产业链批量开发业务。

指基于通过各类产品和监控手段等风险捆绑和风险缓释工具,将我行授信客户主要信用风险有效转嫁在核心厂商(或者核心客户)的产业链批量开发业务,具体模式包括“M+1+N”、“1+N”等各类商业模式,具体产品可不限于交易融资。

2、基于产业集群的批量开发业务。

是指针对具客户数量集聚、产品结构类似、商业模式相近、产业联系紧密等特点的产业集群,在市场调研和充分认识其风险特征的基础上,制定产业集群全面开发方案,对集群内客户进行批量开发。

3、基于产业园的批量开发业务。

是指基于产业园企业集聚、产业
特色鲜明、集群优势明显的特征,在产业园内对某类产品大类相近、政府管理政策类似的批量客户实行批量开发的业务。

对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的批量授信业务,必须实行名单制管理,即批量授信方案必须提出明确的合作企业名单,按名单制管理要求进行上报。

4、围绕交易平台的批量开发业务。

交易平台类主体主要包括港口、专业市场、网络交易中心等在批量开发模式中承担信用管理、流程控制、物流监管、信息传递等责任的第三方业务交易平台。

通过与港口、市场业主、管理方、协会、商会、电子交易平台等交易平台类主体按共同合作、共获收益原则搭建作业交易平台,有效实施风险管理的批量授信模式。

5、其它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批量开发业务。

如符合特定条件的集团客户;或者以特定商业模式或新产品进行批量开发的业务。

6、不属于批量授信方案的包括:
(1)某一中介机构开展的授信业务,如由特定监管商(港口类监管商除外)提供仓储监管的授信业务。

(2)基于同一担保人,如担保公司开展的批量授信业务。

更为详细的批量授信方案的范围及确认原则,包括批量授信方案的准入条件、选择方向、受限条件等见附件1-1:《批量授信方案的范围及确认原则》。

(二)批量授信方案的确认与仲裁
1、如经营机构未能准确把握批量授信方案的范围,总行以及区域评审中心将建立专门人员负责对批量授信方案进行解释和确认,经营机构可以通过报送相应的表格进行确认。

如果区域评审中心和经营机构就批量授信方案认识上存在差异,也可以通过向总行申请仲裁解决(见附件1-1-1:《批量授信方案确认及仲裁表》)。

在批量授信方案的确认次序上,按照集团客户优先的原则确定,在此基础上,依次按照产业链、核心客户业务比例以及属地原则确定,具体见《批量授信方案确认原则》。

2、根据具体业务的进展,总行将根据情况对批量授信方案的范围
进行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四、批量授信方案审批基本流程
(一)批量授信方案调查。

1、经营机构对拟上报的批量授信方案,必须在对批量授信方案进行深入调研并做好项目规划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总行确定的《批量授信开发方案报告》模板撰写调查报告。

该报告包括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风险判断、项目客户选择的基本标准、客户授信的基本策略等要求。

具体模板以及相关要求如附件1-4所示。

2、凡是涉及新增的具体授信项目,一律必须在批量授信方案获得总行区域评审中心批复同意后,分行方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终审(符合对分行新增业务授权范围的除外)。

存量续授信项目,按照对分行的授权业务划分,确定终审机构。

3、鼓励在批量授信开发方案中直接确定拟合作客户名单,实行名单制规划。

其中产业集群和产业园批量授信方案必须实行名单制。

4、鼓励在项目开发的方法上采用大中小联合调研,在统一风险认识的基础上,提出统一的批量授信方案,以便在对方案批复后各条线独立审批。

对小微业务,可根据产业链特点,在分行零售条线参与市场调研的前提下,提出小微建议额度。

(二)项目报送。

对于做好规划的批量授信方案,报区域评审中心审批。

目报送的具体形式为:
(1)在批量授信方案系统上线后,按照系统的要求,录入项目的总金额、期限以及项目类型等基本要素,在该系统中进行方案的上报。

(2)在批量授信方案系统正式上线前,以现有的公司业务风险管理系统为基础发起批量授信方案。

有核心客户的,在该核心客户的基础上按照具体授信项目的形式发起批量授信方案。

必录项包括:金额(为批量授信方案的金额)、期限(为批量授信方案的期限)、品种(包含批量授信方案内具体授信项目的所有品种),利率等其他录入项不做要求。

在信贷建议框中说明本批量授信方案的主要方案,同时注明:“本项目为xxx批量授
信方案”。

没有核心客户的,经营机构可选择现有存量授信客户发起上报;如没有存量授信客户的,以拟开发的某一潜在授信客户上报。

2、报送资料要求。

(1)核心厂商必须提供全部一般公司授信要求的基础材料;上下游方面应提供:反映上下游供销合作关系、合作模式、合作金额的材料,捆绑核心厂商的方案设计,核心厂商对该方案的合作程度,核心厂商推荐主要上下游名单,除核心厂商担保外的其他控制手段等。

其他评审人员要求的补充材料。

(2)对产业集群、产业园批量授信方案确定的名单制客户,至少必须录入的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贷款卡复印件、上一以及近期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在集群或者园区批量授信方案获批后,具体项目上报分行自行审批时,必须录入完整的全部资料;如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和批复的批量方案不符的,分行不得终审,必须重新申请或调整批量授信方案。

(3)对集团客户申报可支用额度,对集团本部,必须按照一般公司授信要求报送基础材料;对核心成员单位比照产业集群名单制客户的资料报送要求。

(三)分行风险审查以及具体项目报送路径确定。

1、分行按照现有评审技术规范对下属经营机构报送的批量授信方案进行审查,如果批量授信方案中涉及到小微的,必须由分行零售银行部同步出具授信审查意见,并上挂公司业务风险管理系统。

2、分行评审报告采用现行的评审报告模板。

所有的批量授信方案,均必须由分行召开贷审会进行审议。

3、在批量授信方案内的具体项目,由经总行授权的分行有权审批人确定本笔项目是否需要最终上报区域评审中心,应报未报且经分行有权人审批的,应当视为该有权审批人越权审批。

(四)风险审查和项目审批。

区域评审中心受理批量授信方案,履行尽职审查和审批职能。

1、区域评审中心审查重点。

鉴于是批量授信方案,区域评审中心
在风险审查时侧重于方案整体风险状况、核心厂商集中性代偿能力、商业模式和风险缓释有效性、具体客户准入标准等、放款要求和管理要求梳理和确定、名单制的确定等。

区域评审中心评审报告采用现行的评审报告模板。

2、超出区域评审中心授权审批范围的(如金额超出),报上级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五)返回调查和方案变更。

1、返回调查。

区域评审中心在审查批量授信方案时,如认为方案未能反映方案整体风险、信息缺失、商业模式存在瑕疵等问题的,可返回经营机构进行补充调查。

应明确补充调查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信息,不得简单退回;必要时可参与协助调查。

2、方案变更。

对批量授信方案进行方案变更的,可以紧急请示方式发起方案变更。

方案变更的范围比照现行的授信方案变更执行。

(六)具体授信项目单笔审批。

由经营机构严格遵照区域评审中心对批量授信方案的审批方案,遵照谨慎性原则遴选客户,在现有公司业务风险管理系统中进行项目审批。

具体授信项目上报时,必须在系统上将批量授信方案的授信审批书作为附件挂在系统上。

经营机构对具体的项目终审意见应注明“本项目属于xxx批量授信方案”。

各经营机构应严格按照批量授信方案确定的客户选择方向开展业务,遵照方案的各项管理要求。

总行将开展动态跟踪检查,据此调整业务授权,实施分类管理。

(七)多层次后督机制。

1、批量授信方案监督。

批量授信方案由区域评审中心审批后,全部进入总行授信评审部评审监督中心的后督范围进行后督。

2、批量项下单笔项目监督。

由原批量授信方案的区域评审中心评审工作室担任批量项下单笔项目监督。

3、非批量下新增及存量续授信项目监督。

具体由区域评审中心实施,区域评审中心可按照各自特点确定相应的监督岗位和人员设置。

上述三类层次的后督机制的具体监督方式、流程、监督重点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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