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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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较(2009版)主要变化对照表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较(2009版)主要变化对照表


第七节 支付赔款
一、支付赔款 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 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四、赔款计算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 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 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 处理。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 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三)被保险人已经赔付受害人,提供已赔偿受害人凭证,事故索赔相关单证齐全 的,保险公司按时效要求及时理算赔付。 (四)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 解书原件;
2、三证一卡(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拍照以后照片保存 在理赔影像系统。 3、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 据; 4、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赔款支付的收款人身份证(拍照留存)。 6、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拍照留存)。
三证一卡(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照片保存在理赔影像系统 。
附件1: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一方投保交强险,一方仅投保商业险或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1.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仅投保商业险

交强险的案例

交强险的案例

交强险的案例交强险是指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机动车辆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强险主要由保险公司承保,对于车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保险。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一下交强险的具体作用。

案例一:小明是一名司机,某天他不慎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对方车辆和人员的损失。

由于小明的车辆已经购买了交强险,因此对方受害人可以通过交强险来获得相应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

这样一来,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小明也不需要自己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张先生的车辆在路上行驶时,被一辆无保险车辆追尾造成车辆受损。

由于无保险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因此张先生只能通过自己的车辆损失险来进行赔偿,这样一来,他需要自己承担更多的损失。

而如果无保险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张先生就可以通过对方的交强险来获得相应的赔偿,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王女士的孩子在上学的途中,不慎被一辆车辆撞伤。

由于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因此王女士可以通过对方的交强险来获得孩子的医疗费用赔偿,这样一来,她不需要为孩子的医疗费用而烦恼,也不需要为赔偿问题和肇事司机发生纠纷。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交强险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于车主来说,购买交强险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一种责任和保障。

因此,我们在日常驾驶车辆时,一定要及时投保交强险,以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交强险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不仅是对受害人的保障,也是对车主自身的保障。

希望大家都能够意识到交强险的重要性,合理投保,安全驾驶,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的出处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的出处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是由我国保险行业监管机构发布的一项关于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操作的规范性文件。

该规程旨在规范交通事故受害者、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在交强险理赔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各方责任,提高交强险理赔的效率和规范性。

以下将从相关规程内容、实施范围、重要意义等方面对《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进行详细解读。

1. 规程内容《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理赔申请条件:明确交通事故受害者或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的基本条件,包括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报案要求等。

(2) 理赔材料准备:规定受害者或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清单和要求。

(3) 理赔流程:阐明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的具体流程和操作规范,包括保险公司的受理、鉴定、定损、理赔等各个环节。

(4) 索赔标准:规定交通事故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金额计算方法和赔付标准。

(5) 其他相关规定:如理赔期限、申诉途径、行为规范等内容。

2. 规程实施范围《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交通事故交强险的理赔操作。

除非已另有规定,否则所有交通事故受害者、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等相关方都应遵守和执行该规程的相关要求。

3. 重要意义(1) 规范交强险理赔操作:通过明确交强险理赔的申请条件、材料准备、流程规定等内容,可以有效规范受害者、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行为,提高理赔的效率和规范性。

(2) 保障受害者权益:规程明确了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中的权利和保障措施,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的交强险理赔机制可以有效减少理赔纠纷和恶意索赔事件,促进保险市场良性发展,提升交强险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作为对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各相关方应严格遵守该规程的要求,切实维护交强险理赔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版)目录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2)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3)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4)第四节抢救费用支付 (5)第五节赔偿处理 (6)第六节特殊案件处理 (15)第七节支付赔款 (17)第八节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20)第九节结案和归档 (21)附件1: (23)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23)附件2: (36)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36)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保险公司应建立全天候接报案服务制度,确保“365 天×24 小时”报案渠道畅通,并在营业网点和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统一报案电话,提示和引导消费者出险后及时报案。

各保险公司所有车险出险报案统一由客户服务中心归口受理。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报案,如客户拨打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通过微信、移动APP等方式报案等。

二、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交强险承保实务

交强险承保实务

任务名称:交强险承保实务一、什么是交强险交强险是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对所有机动车辆强制购买的一种保险。

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权益,确保被害人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赔偿。

二、交强险承保范围交强险承保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主要包括医疗费、工伤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 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主要包括车辆损失、财产损失、相关费用等。

3. 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责任,主要包括对第三方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三、交强险的购买和承保交强险是强制购买的,所有机动车辆在上牌时必须购买交强险。

具体的购买和承保流程如下: 1. 车主在购买机动车辆后,需选择一家保险公司进行交强险的购买。

2. 车主携带相关材料(包括购车发票、行驶证等)前往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的承保手续。

3. 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的性质、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因素,确定交强险的保费金额。

4. 车主支付相应的保费后,保险公司会出具交强险保单。

四、交强险的理赔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害人可以向责任方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具体的理赔流程如下: 1. 被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并确保自身安全。

2. 被害人可以直接找到造成事故的责任方,交换车辆信息,并取得对方的交强险投保证明。

3. 被害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车辆损失鉴定书等)前往责任方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

4. 保险公司会进行理赔审核,包括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等。

5. 如果理赔审核通过,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付,包括医疗费用、车辆损失费用等。

五、交强险的注意事项在交强险承保和理赔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 购买交强险时,应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

2. 车主需定期检查交强险的有效期,确保保险不会过期。

3. 在理赔时,被害人需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工作。

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文件中保协发〔2009〕216号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的通知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以下简称《2009版规程》)。

经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版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全面总结了《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实施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对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了交强险承保、理赔手续,这对不断发挥交强险制度积极作用,加强公司内部管控,提升保险行业形象都具有积极作用。

各中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2009版规程》的各项规定。

二、为了不断改进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2009版规程》中新增了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理赔时限、短期日费率和投保提示书等相关内容,完善了抢救费用垫付支付流程。

各中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要加强对相关承保、理赔人员等的培训,确保能够准确理解并向被保险人解答相关问题。

三、各地保险行业可在当地保监局的指导下,依据《2009版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四、《2009版规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涉及相关系统修改、单证印制的工作最晚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

全国车险联合信息平台要根据《2009版规程》,及时修订和完善平台系统和流程。

五、各地保险行业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让被保险人了解《2009版规程》的便利之处。

六、《2009版规程》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可及时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特此通知附件:1、交强险承保实务2009(含日费率、投保提示)(定稿)2、交强险实务(含理赔承诺)(定稿)3、交强险理赔单证实务规范(定稿)主题词:09版实务规程通知编录:郭晓函校对:刘林联系电话:66290357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9年9月27日印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保险制度,要求所有机动车辆拥有此保险。

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需遵守相应的实务规程,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和提高保险行业规范化水平。

以下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的要点:一、承保要点1. 保险公司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车辆的资格和信息,确保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条件。

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车辆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承保错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3. 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发保险标志,并记录相关信息,确保被保险车辆具有有效的保险保障。

4.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保和承保信息进行精确保存和管理。

二、理赔要点1. 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交警事故认定书等。

2. 保险公司应及时派遣定损员或理赔员进行现场勘察和定损工作,确保事故车辆损失评估的准确性。

3. 保险公司应在案件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赔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4. 保险公司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和投保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

5. 被保险人在接受理赔后,应按要求提供和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金的支付和处理。

6.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理赔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予以赔偿。

三、其他要点1.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促进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承保、理赔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提供全面、及时的服务,解答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的疑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的要点旨在确保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第三方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加强对保险承保和理赔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能提高保险行业的规范化程度,为社会的平稳发展提供保障。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交强险是指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赔偿的一种强制保险。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无论事故责任归属于谁,交强险都会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不需要受害者承担事故责任。

下面列举了10个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

1. 某天,小李驾驶自己的车辆在路上行驶时,突然被一辆闯红灯的摩托车撞击。

交警到场后确认摩托车驾驶员闯红灯,因此交警认定小李无责任。

小李受伤严重,经过医院诊断为头部骨折。

小李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赔偿。

2. 小王开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一辆货车失控冲向他的车辆,导致小王的车辆严重损坏。

经过交警调查,确定货车司机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小王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3. 小张驾驶自己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然遭遇一辆超速行驶的车辆追尾。

经过交警调查,确定超速车辆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

小张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对其车辆损失和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4. 小杨驾驶自己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一辆倒车失控的车辆撞击。

经过交警调查,确定倒车车辆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

小杨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5. 小陈骑着自行车行驶在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撞到。

经过交警调查,确定电动车驾驶员闯红灯,责任在电动车驾驶员。

小陈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对其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6. 小刘驾驶自己的车辆在停车场停车时,被一辆倒车失控的车辆撞击。

经过交警调查,确定倒车车辆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

小刘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7. 小赵驾驶自己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一辆突然变道的车辆撞击。

经过交警调查,确定变道车辆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

小赵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8. 小孙开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一辆违规超车的车辆与他的车辆相撞。

交强险承保实务

交强险承保实务

交强险承保实务交强险是指机动车辆行驶在公路上时,必须购买的一种强制性保险。

它主要是为了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而设立的。

在交强险的承保实务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保险公司选择在购买交强险时,要选择一个有信誉的保险公司。

首先需要查询保险公司的资格证书,了解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在购买保险合同时,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承保范围交强险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赔偿则包括交通工具的修理费、财产损失赔偿等。

在承保过程中,需要明确保险公司的赔偿对象,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三、保险费的确定交强险的保险费是由交通部门根据车辆类型、使用性质、座位数、排量等因素的不同,由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的。

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险费用,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四、理赔过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责任证明、车辆损坏证明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报案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赔偿的认定和处理。

在理赔过程中,需要耐心等待,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防范交通事故交强险承保实务的最重要目的是为了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驾驶员需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同时,也需要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安全行驶。

总之,交强险的承保实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需要通过多方面的措施,确保保险公司和个人的相关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需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交强险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方为被保险人且无法确定其他责任方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全额赔付。

下面列举了十个交强险无责任赔付的案例。

1. 案例一:小明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去超市购物,途中因为车辆刹车失灵撞上了路边的树木,造成车辆损毁。

事故发生时,小明的车辆交强险处于有效期内且无其他责任方,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规定对小明进行全额赔付。

2. 案例二:张先生开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之间车辆发生爆胎,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隔离栏。

事故发生时,张先生的车辆交强险有效且无其他责任方,保险公司对张先生进行全额赔付。

3. 案例三:王女士驾驶自己的车辆行驶在市区道路上,突然之间一只小动物从路边窜出,导致王女士不得不紧急刹车,结果车辆失控撞上了路边的电线杆。

事故发生时,王女士的车辆交强险有效并且无其他责任方,保险公司对王女士进行全额赔付。

4. 案例四:李先生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之间遭遇暴雨,视线模糊,不慎撞上了前方停车的车辆。

事故发生时,李先生的车辆交强险有效且无其他责任方,保险公司对李先生进行全额赔付。

5. 案例五:刘女士驾驶自己的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之间前方车辆爆胎,导致刘女士不得不紧急刹车,结果与后方车辆发生追尾事故。

事故发生时,刘女士的车辆交强险有效且无其他责任方,保险公司对刘女士进行全额赔付。

6. 案例六:张先生驾驶自己的车辆行驶在市区道路上,因为突发疾病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路边的树木。

事故发生时,张先生的车辆交强险有效且无其他责任方,保险公司对张先生进行全额赔付。

7. 案例七:王女士驾驶自己的车辆行驶在市区道路上,突然之间遭遇大雾,视线模糊,不慎撞上了前方停车的车辆。

事故发生时,王女士的车辆交强险有效且无其他责任方,保险公司对王女士进行全额赔付。

8. 案例八:李先生驾驶自己的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之间遭遇大雨,路面湿滑,不慎撞上了前方车辆。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交强险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使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或者交强险已过期,受害人仍然可以通过交强险进行赔付。

下面列举了十个以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为题的具体案例。

1. 案例1:小明行驶在市区的一条主干道上,突然遭遇违反交通规则的摩托车撞击。

小明未投保交强险,但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严重,需要住院治疗。

根据交强险无责任赔付原则,摩托车驾驶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用赔偿。

2. 案例2:王先生驾驶私家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遭遇一辆货车追尾。

王先生及时使用了紧急制动器减少了事故的严重程度,但仍然导致车辆损坏。

由于货车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王先生可以通过交强险无责任赔付获得车辆维修费用的赔偿。

3. 案例3:李女士在驾驶汽车过程中突然遭遇一辆逆行的摩托车撞击。

由于李女士未投保交强险,因此交警并未对摩托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但摩托车驾驶人却因此受伤住院治疗。

根据交强险无责任赔付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用赔偿。

4. 案例4:张先生驾驶私家车行驶在市区的一条道路上,突然遭遇一辆失控的公交车撞击。

由于公交车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因此张先生可以通过交强险无责任赔付获得车辆维修费用的赔偿。

5. 案例5:刘女士驾驶汽车行驶在乡村的一条道路上,突然遭遇一辆违规超车的货车侧翻撞击。

虽然刘女士未投保交强险,但货车驾驶人受伤严重,需要住院治疗。

根据交强险无责任赔付原则,货车驾驶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用赔偿。

6. 案例6:王先生驾驶私家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遭遇一辆逆行的小轿车撞击。

小轿车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但王先生的车辆受损严重。

根据交强险无责任赔付规定,王先生可以通过交强险获得车辆维修费用的赔偿。

7. 案例7:李女士驾驶汽车行驶在市区的一条主干道上,突然遭遇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撞击。

由于电动车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因此李女士可以通过交强险无责任赔付获得车辆维修费用的赔偿。

第七章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案例

第七章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案例

第七章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案例在如今的社会中,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而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汽车保险与理赔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深入了解汽车保险与理赔的相关知识和流程。

案例一:单方事故理赔小王在一个下雨天驾车行驶,由于路面湿滑,车辆失控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上。

车辆前部受损严重,小王本人没有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王第一时间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并按照客服人员的指示拍摄了事故现场的照片,包括车辆受损情况、事故地点的环境、电线杆的损坏情况等。

之后,小王将车辆拖至保险公司指定的定损点进行定损。

定损员对车辆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评估,确定了维修项目和费用。

由于小王购买了车损险,且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了车辆的维修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正确做法值得我们学习。

他及时报案,保留了现场证据,使得理赔过程顺利进行。

案例二:双方事故理赔小李驾车在十字路口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且对方车辆的驾驶员受了轻伤。

小李迅速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将伤者送往医院,并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

交警到达现场后,进行了勘查和责任认定,认定小李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

在伤者治疗期间,小李主动与对方沟通,了解治疗情况。

车辆定损方面,双方的车辆都被拖至定损点进行定损。

由于小李购买了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了双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和伤者的部分医疗费用。

这个案例中,小李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积极态度和及时沟通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购买足额的保险也为他减轻了经济负担。

案例三:保险拒赔案例老张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保险,但在一次事故中,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原来,老张在事故发生前,私自对车辆进行了改装,增加了车辆的动力系统,但未告知保险公司。

而这次事故正是由于改装导致的车辆失控。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私自改装车辆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四、投保人因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申请补办的,保险人应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补发相应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五、对于业务分散的摩托车、农用型拖拉机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
(三)要求投保人提供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核销(若标志残损只要可辨认,即可核销)。
第二节 投保单填写
一、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续保前投保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
对于运输型拖拉机不使用定额保险单。
第五节 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三)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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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 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 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 =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 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 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基本流程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单证。 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单证后进行审核,对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 限额,赔付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4. 赔款计算方法
(1)基本计算公式 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超过各分项赔偿限额的,按各 分项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总赔款= 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 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例1:被保险机动车A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车人甲受伤。 医药费12000元,护理费800元,误工费4500元,住院伙补费 450元,自行车损失500元。则A车交强险赔款计算如下: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交强险赔偿金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

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8版)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责任免除事项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现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投保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按各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投保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应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投保人应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流程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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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8版)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责任免除事项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现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投保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按各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投保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应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投保人应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三)应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投保人应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交还相关单证交强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应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第二节投保单填写与录入一、投保人应在保险人的指导下真实、准确的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签章,填写要求如下:(一)对于在原承保公司续保的业务,车辆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均未发生变更的,投保单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即可;信息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二)对于新保或从其他承保公司转保过来的业务,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投保机动车以往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须提供)。

二、规范号牌号码的录入格式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录入时一律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或其它任何符号。

投保时还未上牌的新车,若当地交管部门对号牌号码的录入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可按交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录入,没有要求的,不作统一规定,允许为空。

核发正式号牌后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三、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应附贴于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

四、保险期间的起期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日之后。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一)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二)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三)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保险费计算一、保险人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和《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二、投保短期保险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

三、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四、“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1、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五、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汽车均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六、除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七、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以前,应当向投保人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经投保人签章(个人车辆签字即可)确认后,再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对于首次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保险人不需要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第四节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一、保险人必须在收取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二、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三、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

保险单、保险标志必须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商业保险单证代替。

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业务留存联(第一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注册登记或检验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五、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便携型保险标志。

如:无挡风玻璃的摩托车、拖拉机、挂车可签发便携式保险标志。

内置型保险标志可不加盖业务章,便携式保险标志必须加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除摩托车、拖拉机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单。

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并手工填写发票,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

(二)保险公司签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有关内容不得涂改,涂改后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无效。

(三)未取得牌照的新车,可以用车辆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代替号牌号码打印在交强险保险标志上。

(四)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

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

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保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

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第五节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一、合同解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和交强险标志的,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公司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二、除下列情况外,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投保人须持车辆新入户地区的交强险保单、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办理原保单的退保手续,且退保时间须在新交强险保单起保日后。

除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外,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应要求投保人按照《条例》的要求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新车因质量问题或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投保人放弃购买车辆或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投保人能提供产品质量缺陷证明、销售商退车证明或交管部门的不予上户证明的,保险人可在收回交强险保单和保险标志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

三、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指本地过户);(二)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三)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四、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附件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尊敬的投保人:您的机动车投保基本信息如下:车牌号码:号牌种类:发动机号:识别代码(车架号):浮动因素计算区间: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您的机动车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是:人民币元。

您的机动车从上年度投保以来至今,发生的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如下:或者:您的机动车在上个年度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本次投保的应交保险费:人民币元(大写:)以上告知,如无异议,请您签字(签章)确认。

投保人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知书投保人:您于年月日在公司投保的(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未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为了保证您能及时获得保险保障,请于5日内与我公司联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因您方原因未能于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我公司将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人签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投保人:您于年月日在公司投保的(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因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我公司将与您解除本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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