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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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探讨
作者:陈宝红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7年第06期
摘要:对于“营改增”税制改革而言,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税制结构的全面调整与优化,平衡不同行业之间的税负,对原有的地方税体系的运行模式和结构产生了冲击,其构建问题需要被提上日程。

本文全面分析了地方税的具体运行情况,阐述了其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给出了有针对性的地方税体系建设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地方税提升建议
对于“营改增”改革而言,开始于2012年,代表着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逐步消失,发挥了后营业税时代的作用。

因此,地方税体系需要进行积极完善,立足新的发展环境和背景,考虑中央的宏观调控,同时,全面考量地方的差异化,达到中央和地方积极性的全面调动,实现经济长期、快速和稳定的发展。

一、对地方税及地方税体系的概述
针对地方税的涵义,观点较多。

地方税主要是由地方进行税收的划归,也就是说,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由地方进行引导,同时对地方税法规进行明确,形成税收的征集和应用。

为了对地方税进行判定,需要立足立法、执法和使用三个方面进行判定。

也就是说,一种是立足税收的立法,其次是征集,而后是归属。

结合不同的标准,地方税由大、中和小口径组成。

大口径下的税收倾向于收入权,中口径是指征收和使用权,而小口径除了征收和收入,还包含税收的立法。

地方税体系的形成需要立足经济发展实际,结合税收征集水平,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地方税制结构的安排和调整,实现协调性发展的目的。

在整个体系中,主要包含管理权限、地方税制度等方面。

二、全面分析营改增环境下地方税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对地方税体系自身问题的分析
1、地方税体系存在税权划分不科学的现象
在税收制度中,缺乏具有基础性的法律,立法层次需要提升。

同时,税收立法权呈现集中的特点,中央进行决断,地方只是进行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使得地方税收立法存在局限性,很难有效发挥地方的调整性作用,尤其是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税收负担加重,扩大了地区间的不均衡性。

2、地方税收规模不大
在分税制实行之后,地方税所占比重不到一半,地方主要依靠土地的转让来增加收入,土地财政问题十分突出。

(二)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产生的冲击
地方税制在结构上存在不合理之处,尤其是主体税种存在不明确的问题。

在当前的地方税中,主要的来源是营业税,比重较大,占据重要地位。

也就是说,地方税对于营业税的依赖程度十分强。

在营改增的推动下,营业税主体地位遭到动摇,同时,还会被中央分享,因此,诱发地方税收入的降低。

三、如何在营改增环境下完善地方税体系
(一)重视对中央地方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
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经验的借鉴,重视分析税制结构,正确界定权限,处理好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关系,这是完善分税制的重要前提。

在事权和财权的明确划分之后,能够统一事权、财权和税收征集权。

在当前的地方税体系中,正是因为不完善的因素,使得地方政府缺乏财力承担方面的事权。

(二)给地方政府以合理的税权
要重视对地方税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合理下放地方税政管理权限。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立足分税制度,保证中央税收的前提下,增大地方税比重,维持一定的格局,重视事权的划分。

在事权的基础上,进行财权的明确,实现对支出范围的确定。

赋予地方政府的税率调整权,进行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调整。

(三)合理增加新税种
在进行地方税制模式建设的过程中,为了实现总体的优化,可以进行新税种的增加。

首先,可以增加遗产税,实现对公共财富的再分配,避免出现不合理转移的情况。

其次,可以增加环境保护税,目的是避免环境遭受破坏,借助税收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增加文化教育税。

改变对教育费的征收方式。

对于新增加的税种,要立足科学与长远,实现收入的合理分配,需要具有可持续性,发挥对地方税体系的合理调节作用。

(四)强化国税与地税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在营改增之前,国税与地税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具有各自的系统,很难实现信息征管的有效衔接,无法保证一些地方税征收的有效性,降低税收来源。

为此,二者要加强协作,发挥信息技术平台的作用,强化机制建设,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实现联网操作,提升信息共享程度,切实增强税收征收的效果和质量。

(五)对共享税的比例进行合理调整
在营改增实现之后,地方新的主税种的实施需要时间来不断完善,因此,为了有效避免地方财政收入出现损失,需要制定过渡性的方法,切实提升增值的税种的地方分享比例,但是,其依据不是简单的增值税额,需要在综合考虑地区影响因素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确定。

四、结束语
综上,在“营改增”背景和环境下,原有地方税体系发生变化,面临被打破的局面,需要重视对地方税税收政策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形成合理的建设性建议,重视新税种的确定,对中央地方事权和财权进行合理调整。

在系统完善的过程中,需要正视其对地方税体系造成的影响和问题,也要借助这一机会,在中央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对地方发展需求进行明确,实现二者的合理对待,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参考文献:
[1]王亚杰.“营改增”中央与地方税权关系调整法律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
[2]付苏华.“后营改增时代”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3]卿玲丽,屈静晓,文春晖.“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的完善对策[J].税收经济研究,2016,03:28-32
[4]崔晨涛,崔玉亮. 营改增后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实践与探索——以河南省沈丘县为例[N].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4: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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