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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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6.04.19
•【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27号
•【施行日期】1996.04.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筹)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6年4月19日证监发审字〔1996〕2
7号)
化学工业部:
你部报送的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
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设立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6〕47号)、化学工业部《关于下达蓝星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额度的通知》(化政发〔1995〕977号)及《关于推荐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复审的函》(化政发〔1996〕989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2,5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25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
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以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晚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按有关规定,从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期满半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由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要求,则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