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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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设⼯程司法解释⼆》之第⼆⼗六条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建设⼯程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
解读
《解释⼆》第⼆⼗六条第⼀款规定:“本解释⾃2019年2⽉1⽇起施⾏。
”明确了《解释⼆》⾃2019年2⽉1⽇起正式施⾏,也就是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2019年2⽉1⽇开始适⽤《解释⼆》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审判基本制度规定,⼈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两审终审制度。
中级⼈民法院、⾼级⼈民法院、最⾼⼈民法院受理的第⼆审案件,或最⾼⼈民法院审判的第⼀审案件,都是终审,当事⼈不能再上诉。
法谚⽈:“法律仅仅适⽤于将来”,《中华⼈民共和国⽴法法》第九⼗三条规定:“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规定了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第四款规定:最⾼⼈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致的,不再适⽤。
最⾼⼈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建设⼯程⽅⾯司法解释是《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于2004年9⽉29⽇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2005年1⽉1⽇起施⾏。
《解释》(⼀)已施⾏了14年,解决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量实际问题。
《解释(⼆)》的施⾏并⾮废除了建设⼯程司法解释⼀的适⽤,司法解释⼀继续有效,仍然适⽤。
对于与《解释(⼆)》发⽣冲突的条款,司法解释⼀不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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