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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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23
•【字号】鄂烟花安办〔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经济法其他规定
正文
省烟花安办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鄂烟花安办〔2018〕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
今年来,云南、山东接连发生烟花爆竹零售点燃爆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
当前,我省部分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点仍旧存在“上宅下店”、“前店后宅”,批发企业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防范烟花爆竹经营事故,规范经营行为,打击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自2018年7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内容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
1.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2.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条件、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或专柜)销售的零售点;
3.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产品;
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5.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
1.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2.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属专业燃放类产品;
3.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4.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同库存放;
5.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6.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二、时间安排
(一)2018年7月至9月,各级安监部门对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属于“两关闭”范围的,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关闭到位。
(二)2018年10月至12月,各级安监部门对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和零售点“三严禁”开展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查出的隐患问题逐一落实整改。
(三)2018年11月下旬至12月,省烟花安办将组织专项治理督查组,抽查各地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深入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全面开展摸底排查,确保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做到“全覆盖”、“零容忍”,各级监管人员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跟踪督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建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事前问责机制,责任到人,坚持“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违规向不具备安全条件批发企业和零售点颁发许可证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将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纳入“打非治违”重点工作,对违反“六严禁”、“三严禁”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一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按上限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由媒体予以曝光,对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从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请各市州安监局认真做好专项治理收集汇总和工作总结,并于2018年10月底前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落实情况填写《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019年1月底前,将专项治理期间相关工作情况填写《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3)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省安监局监管三处。
联系人:黄敏锐电话************邮箱:
****************。
附件:
1.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汇总表
2.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