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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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管理规定范本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范本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管理规定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商标代理机构:指经国家商标局批准设立的商标代理服务机构。

2. 商标代理行业从业人员:指在商标代理机构工作并从事商标代理相关工作的人员。

3. 商标权利人:指享有商标注册证书的权益人。

第四条监督机构国家商标局是对商标代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

第五条商标代理机构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标代理相关规定,进行依法经营。

第六条从业人员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

第七条商标代理行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遵守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代理行为。

第二章商标代理机构管理第八条注册登记商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商标局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更新相关资料。

第九条机构规模商标代理机构应保持合理的机构规模,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条资质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条件,满足国家商标局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十一条经营活动商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不良记录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记入不良记录,由国家商标局进行处理。

第三章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五条从业资格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专业素质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第十七条保密义务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商标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国家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办法

国家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办法

国家商标管理商标管理办法国家商标管理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规范商标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商标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依法独立、公正、诚信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标信息公示,为社会公众提供合法商标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标监测和处置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商标违法行为。

第七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权评估和培训制度,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第八条依法从事商标注册、代理等商标业务的机构、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独立、诚信地履行职责。

第十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商标服务行业。

第二章商标注册第十一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法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提供必要的商标申请文件,并缴纳商标申请费。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商标的真实和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商标注册审查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经核准后,应当及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公告注册商标。

第三章商标使用第十五条商标权人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使用其商标,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标。

第十六条商标权人应当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第十七条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商标管理第十八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标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第十九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商标纠纷处理机制,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代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商标代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商标代理公司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标代理公司的管理与规范化运作,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商标代理公司的各级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代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商标代理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客户的商业机密。

第五条商标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商标代理公司应当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推进公司的创新与发展。

第七条商标代理公司应当注重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推动员工的个人成长与团队协作。

第八条商标代理公司应当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学习等方式,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商标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进取,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商标代理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忠诚于公司。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商标代理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是公司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公司设立市场部、业务部、财务部、行政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协作。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商标代理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会等机构,各机构之间协作密切,形成上下联动的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商标代理公司应当设立各级领导班子,建立领导与员工之间的沟通机制,促进信息的传递和共享。

第十六条商标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绩效评定和奖惩。

第十七条商标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权责清晰的岗位设置和分工,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商标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公司的管理要求和标准,规范各项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外部环境和内部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做好应对措施。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范文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范文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管理,规范代理行为,维护商标权益,根据《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商标代理资格1.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2)设定专责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相应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明;(3)有良好的业务信誉和社会声誉;(4)具备适当的办公设施和商标代理工具。

2. 商标代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专业知识;(2)取得商标代理人员资格证书;(3)无不良职业记录。

三、商标代理行为1.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全面、真实、及时地提供商标代理服务,并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2. 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商标代理业务或者虚假商标代理证明;(2)侵犯他人商标权益;(3)接受与商标代理业务无关的回扣、礼品或者其他利益;(4)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伪造、篡改申请文件;(5)泄露商标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3.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体系,妥善保管申请人的商标代理文件和信息,确保安全可靠。

四、商标代理业务诚信评估1.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标代理业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2.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不得进行欺诈、虚假的商标代理行为。

3.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履行对申请人的义务,向申请人提供商标代理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

4.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

五、商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予以严肃处理。

2. 监管部门有权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业务进行检查,要求商标代理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3.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协助和支持。

六、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商标代理业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商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商标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商标代理活动实施中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商标代理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商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商标代理行业的准则。

第五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商标代理资格第六条商标代理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法律、经济、管理或其他相关领域的学士以上学位;2. 通过商标代理国家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3. 无犯罪记录;4. 具备从业经验,连续从事商标代理工作三年以上。

第七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2. 拥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施;3. 拥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商标代理师;4. 有保证法律救济的能力。

第八条商标代理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商标代理信誉保证金,作为商标代理行为的赔偿凭证。

第三章商标代理活动第九条商标代理师应当向客户提供以下服务:1. 商标注册申请及其后续工作;2. 商标权评估和咨询服务;3. 商标转让、许可、质押等行为的代理服务;4. 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服务。

第十条商标代理师应当在代理活动中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并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师应当勤勉尽责,按照客户的要求和法律规定,提供相关商标代理服务。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师应当向客户提供明确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开始前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章商标代理管理第十三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师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行业素质。

第十四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商标代理服务的质量控制、便捷的案件管理、客户信息管理等。

第十五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商标代理信誉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第十六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配备规范的电子设备和信息系统,保障商标代理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档案管理。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二章商标代理机构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一)有三名以上专职商标代理人;(二)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已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五条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二)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商标代理人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未领取《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文件。

第六条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范本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范本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保护商标申请人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商标代理行为是指商标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人代表商标申请人或商标权人从事商标注册、商标维权、商标信息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商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四条商标代理人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准则,忠实、诚信、尽职履责,在代理活动中维护商标申请人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商标代理机构第五条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商标局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设施。

第六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保证代理业务的顺利运行。

第七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落实对商标代理人的教育培训和业务创新支持,提升代理人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八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布其机构信息、业务范围、资质证书等。

第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第十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业务的合法、稳定运行。

第三章商标代理人第十一条商标代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商务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无不良记录;(三)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持有商标代理资格证书;(四)具备独立办公或工作能力,能够有效承担商标代理工作。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依法履行代理义务,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二)代理商标维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运用合法手段保护委托人的商标权益;(三)提供商标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商标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四章商标代理行为第十三条商标代理行为应当依法合规,严禁以下行为:(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二)私自收取高额代理费用,虚高服务项目;(三)泄露商业秘密、客户信息,滥用职权进行非法牟利;(四)伪造、变造商标代理文件,隐瞒重要事实;(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2023年商标代理管理规定

2023年商标代理管理规定

2023年商标代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代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人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注册商标代理人执业资格、具有设立商标代理机构的条件,并经商标局备案登记。

第四条商标代理人应当具备注册商标代理人执业资格,依法经商标代理机构聘任,才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并将注册商标代理人执业资格证书在有关场所悬挂。

第五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标局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有关规定,及时申请登记备案,并定期向商标局报告有关信息。

第七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设有专门的商标代理部门、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商标代理人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承担商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商标代理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流程、文件管理、保密措施等,并要求商标代理人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

第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商标代理业务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自查自纠,接受商标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提高商标代理人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提供准确、及时的商标代理咨询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应当依法为委托人办理商标代理申请以及变更、续展、撤销等手续,并提交相应材料给商标局。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应当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利用或者非法转让。

第十四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不得从事损害商标权利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为不法主体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应当对商标代理业务进行记录、归档,并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阅和审计。

我国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是什么?

我国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是什么?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是什么?我国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是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于年颁布实施的。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维护了我国商标代理秩序,更加有效的保护了商标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利。

我国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是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于2010年颁布实施的。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维护了我国商标代理秩序,更加有效的保护了商标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利。

下面,我们全文介绍一下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六条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六条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第七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八条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三)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第十条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业,保护商标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师以及从事商标代理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商标代理是指依法为他人代理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续展、商标转让等相关事项,以及提供商标咨询、商标侵权维权等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商标局登记备案,并具有代理商标服务能力的机构。

第五条商标代理师是指持有合格商标代理资格证书,可以独立从事商标注册代理业务,并为商标代理机构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与注册第六条商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商标局提供以下资料:(一)工商注册登记证明;(二)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商标代理机构章程;(四)商标代理师员工名单;(五)商标代理师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商标代理机构在注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经营,具备经济实力;(二)依法办事,遵守商标代理行业的道德规范;(三)提供真实有效的商标代理服务。

第八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员工进行足够的培训,确保其掌握商标代理业务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定期向商标局履行报告义务,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商标代理师的条件与资格第十一条商标代理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商标代理资格证书;(三)具备一定的商标代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资格证书由商标局颁发,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师在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前应当申请证书的延续,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商标局在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四条商标代理师应当依法履行职业承诺,不得泄露客户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商标代理组织的运作,保障商标代理服务的质量和合法性,促进商标事务的顺利进行。

二、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注册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3.设有专职律师或拥有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商标代理资格的人员;4.拥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5.具备商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资金和技术能力。

商标代理组织设立时应向所在地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商标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审查费用收据。

经过审核并符合条件的商标代理组织,将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并登记在册。

三、商标代理组织的职责商标代理组织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职责:1.为委托人提供商标代理服务,包括商标申请、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和商标续展等;2.协助委托人维护商标权益,包括商标侵权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3.提供商标相关的咨询和法律服务;4.进行商标代理业务培训,并提供相关的继续教育。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保障商标代理服务的质量和合法性,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商标代理活动。

四、商标代理组织的管理商标代理组织应设立完善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商标代理服务工作,并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商标代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商标代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组织内部应制定相应的流程文件和操作规范,进行规范化管理。

商标代理组织的律师和代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妥善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商标代理组织应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报告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违规处理商标代理组织如发生违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理措施。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2.违反商标法和商标代理规定的其他行为;3.未经授权代理商标申请;4.未履行商标代理义务。

商标代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标代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标代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公司,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为委托人提供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变更、许可、撤销、复审、诉讼等商标代理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商标代理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专业服务、保密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标代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代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备案第五条设立商标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名称;(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三)有具备从业资格的专职商标代理人;(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六条商标代理公司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商标代理公司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从业资格证明;(四)公司章程;(五)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章业务范围与规范第八条商标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一)代理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变更、许可、撤销、复审、诉讼等事宜;(二)提供商标查询、分析、评估、策划等服务;(三)代理商标侵权监测、维权等事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商标代理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商标代理公司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告知商标代理事项的办理进度和结果,不得隐瞒或虚假报告。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公司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公司不得代理以下事项:(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商标代理业务;(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商标代理业务;(三)未经授权的商标代理业务。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管理规定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商标代理机构:指经国家商标局批准设立的商标代理服务机构。

2. 商标代理行业从业人员:指在商标代理机构工作并从事商标代理相关工作的人员。

3. 商标权利人:指享有商标注册证书的权益人。

第四条监督机构国家商标局是对商标代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

第五条商标代理机构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标代理相关规定,进行依法经营。

第六条从业人员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

第七条商标代理行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遵守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代理行为。

第二章商标代理机构管理第八条注册登记商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商标局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更新相关资料。

第九条机构规模商标代理机构应保持合理的机构规模,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条资质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条件,满足国家商标局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十一条经营活动商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不良记录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记入不良记录,由国家商标局进行处理。

第三章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五条从业资格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专业素质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第十七条保密义务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商标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管理,规范代理行为,维护商标权益,根据《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商标代理资格1.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2)设定专责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相应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明;(3)有良好的业务信誉和社会声誉;(4)具备适当的办公设施和商标代理工具。

2. 商标代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专业知识;(2)取得商标代理人员资格证书;(3)无不良职业记录。

三、商标代理行为1.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全面、真实、及时地提供商标代理服务,并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2. 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商标代理业务或者虚假商标代理证明;(2)侵犯他人商标权益;(3)接受与商标代理业务无关的回扣、礼品或者其他利益;(4)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伪造、篡改申请文件;(5)泄露商标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3.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体系,妥善保管申请人的商标代理文件和信息,确保安全可靠。

四、商标代理业务诚信评估1.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标代理业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2.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不得进行欺诈、虚假的商标代理行为。

3.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履行对申请人的义务,向申请人提供商标代理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

4.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

五、商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予以严肃处理。

2. 监管部门有权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业务进行检查,要求商标代理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3.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协助和支持。

六、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商标代理业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09)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09)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11•【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09.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代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六条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第七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八条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代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商标代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商标代理公司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代理公司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商标代理公司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商标代理公司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商标代理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高管、业务员、行政人员等。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四条商标代理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经营管理。

第五条商标代理公司设立市场部、业务部、财务部、行政部,分别负责推广营销、业务开发、财务管理、行政事务。

第六条总经理下设助理,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内设立部门经理,负责部门的业务推进、人员管理。

第八条公司内各部门设立专业人员,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公司管理政策第九条公司管理以“服务客户、创新发展”为宗旨,做到专业、高效、诚信。

第十条公司要求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

第十一条公司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商业机密,维护公司的商誉。

第十二条公司要求员工保守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十三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公司要求员工不得违规操作,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需定期制定工作计划,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内容、时间节点等。

第十六条公司要求员工按照工作计划执行,保证工作质量和时效。

第十七条公司要求各部门间加强沟通协作,在工作中相互支持,共同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公司要求员工完成工作任务后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得隐瞒虚报。

第五章岗位权限第十九条公司对各岗位设置相应的权限,员工不得擅自超越自己的权限范围。

第二十条公司对高管和部门主管设有特别权限,具体权限由公司内部制度规定。

第六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员工的薪酬水平。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包括个人工作业绩、团队合作、工作纪律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绩效考核结果不理想的员工将提供相应培训,帮助其提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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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六条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第七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八条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
(三)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第十条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二条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
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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