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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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管理方案
按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严格分局公务用枪管理使用,防止公务用枪丢失、被盗与违规、违法使用致人伤亡等案(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务用枪用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按照“依法配枪、依法管枪、依法用枪”的总要求,分局决定从年3月3日起至6月10日结束,开展一次公务用枪专项整治行动。

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规范分局公务用枪的管理使用,确保分局在保管、使用公务用枪中的绝对安全。

一、指导思想
与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与武器条例》、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室)管理规定》、《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的补充通知》、《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按照从严管理、规范使用、保障工作的要求,坚持管人与管枪结合,突出以人管枪的原则,保证民警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全面检查整治分局内部公务用枪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健全制度,促进公务用枪管理使用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公务用枪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分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时间与步骤。

此次公务用枪专项整治工作从年3月3日起至6月10日结束。

(一)3月3日至3月7日为各单位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

根据各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参照《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组织民警学习公务用枪管理的有关法律与规定,同时开展自查自纠。

(二)3月8日至4月20日为各单位集中整治、建章立制阶段。

在各配枪单位(部门)与人员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抓好重点单位(部门)与人员的检查、整改、建章立制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完善设施,落实制度。

(三)4月20日至5月20日为各单位总结验收阶段。

分局将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对全局的配枪单位专项整治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同时确定各单位枪支保管直接负责人、要紧负责人。

于5月23日—6月5日迎接市局公务用枪专项整治复查组的复查验收(同时各单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书面报分局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四、工作重点。

(一)重点单位。

1、分局治安部门集中保管枪支的使用管理的情况;
2、分局一线实战单位的配备枪支与使用保管情况;
3、辖区检法司、林业等人民警察的配枪情况。

(二)重点人员。

近三年来发生过公务用枪丢失、被盗与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伤亡案件的配枪人员;退休、离岗、免职、工作调动及其他情况尚未交回配备枪支的人员;被立案同意审查的人员;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者禁闭的人员;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因家庭矛盾、经济纠纷、工作压力等原因可能导致有过激行为的人员;其他违反规定应该取消配枪资格的人(三)重点问题。

枪支储存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依法配枪、持枪的制度不落实的问题;枪支安全保管与方便使用脱节的问题;民警非法使用枪支狩猎的问题;对民警如何正确依法使用枪支疏于教育、缺乏必要技能训练的问题。

五、工作任务与措施。

(一)要全面清理登记公务用枪,坚决清理收回超范围与违反规定配备的枪支。

对全局所有枪支弹药(包含库存的、正在使用的、报废的),逐一进行清理,完全摸清枪支弹药的数量、种类、型号等基本情况,认真填写《枪支登记表》。

重点查清是否有未交回与超配、报废枪支情况,并实行收交工作责任制,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逐支予以收回。

特别是对本单位因退休、长期不上班、工作调动及其他情况尚未交回的枪支,要按照“谁配发,谁收回”的原则,一支不漏地追回上交。

在摸清底数
的基础上,分类登记,该报废的报废,该建档的建档,凡是能够佩发使用的都要制作枪证,一枪一证。

(二)按照公安部的配枪标准与办法,对现有配枪岗位、人员务必填写《配发公务用枪审批表》进行重新审核,该配发的配发,该收回的坚决收回。

特别是跨部门、跨单位调动的民警,务必先收回其原配枪支。

新岗位符合配枪条件的要重新审批,重新配发。

(三)要全面排查配备、保管枪支人员的资格与现实表现,有条件的单位能够对配枪人员进行心理测试,坚决取消不符合条件人员的持枪、管枪资格。

对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特权思想严重、自身心理素养差、同志或者群众关系紧张、家庭矛盾突出、债务纠纷缠身、经常酗酒滋事等可能有过激行为的人员,要取消其配枪资格;对工作责任心不强、政治业务素养不高、现实表现不好的枪弹保管人员,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要全面开展持枪、管枪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遵守佩带、使用枪支的各项规定,坚决杜绝违规持枪的问题。

(四)要全面开展枪弹库房硬件达标建设,坚决整改各类不安全隐患。

凡配备枪支的一线基层所、队都务必建立专用枪弹库(室),落实铁门、铁窗、铁柜与报警器等“三铁一器”、“双人双锁”、“枪弹分离”等硬件设施规定与24小时值班守护等制度,做到台帐齐全,统一悬挂张贴枪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枪弹库(室)不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的补充通知》要求的单位,要加大投入,落实整改,确保5月底前达标。

(五)分局各配枪单位要积极做好本单位的宣传动员工作。

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讲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利害关系,领导带头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

各配枪单位要与每个民警签订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责任状。

各单位民警务必在此通知下发的30日内主动上次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逾期不交,被检举揭发后查缴的,要区别情况,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特别是单位(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与紧迫性,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要紧领导要亲自抓,认真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与专项整治验收情况,实行一把手签字负责制,确保专项整治效果。

对存在问题严重、工作不力的单位,分局会同市局督导组进行督导,对单位的一把手提出通报批判。

(二)治安大队要做好有关配枪单位的公务用枪专项整治工作。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林业、检、法、司等部门进行检查、督察。

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该收回配枪的务必收回。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配枪人员及其枪支管理的全部责任。

分局政办室要做好公务用枪使用、保管人员的资格审查与政治思想工作,严格把关;纪检委要做好公务用枪丢失、被盗(抢)与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伤亡等案件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对公务用枪的使用、保管工作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治安大队负责对配枪单位枪支管理使用规章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从严管枪与保障工作用枪有机结合。

分局集中保管的枪支要统一存放在分局专用枪弹库内,枪弹分离,枪与枪证同室存放,并要确保随用随取。

因工作务必用枪时,要经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领用,并严格登记。

要严格执行上班或者执行任务时领用枪支,下班或者执行任务后交回的制度。

绝不能矫枉过正,以封存代替管理,不分情况将枪支全部交回分局集中保管,导致民警执勤时该携带枪支而拿不到枪支,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暂不具备存储条件的派出所务必保证有一支值班用枪,由带班所领导携带枪支。

对值班用枪,务必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并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包含姓名、职务、携枪时间、枪支使用情况、交接双方签字)。

(五)及时上报信息。

专项行动开始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工作部署开展情况,每半月报一次综合情况,重大案件与重要情报信
息要随时上报,不得迟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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